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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过户后买家拒付尾款,补充协议成救命稻草?北京房产律师解读案例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4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23年10月30日,陈明远、周雅琳(出卖人)与吴振宇、甲公司(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一号房屋(建筑面积353平方米)以总价1325万元出售给甲公司。合同明确:

定金10万元;

首付款440万元于过户当日支付;

尾款875万元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当日付清。

签约前,吴振宇已支付部分款项;签约当日,双方完成一号房屋的产权过户至甲公司名下。但截至起诉之日,甲公司仅支付450万元,尾款875万元始终未付。

2024年1月20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

约定分两期付清尾款;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昊自愿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约定,在尾款付清前,陈明远、周雅琳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权,并应办理居住权登记。

然而,甲公司仍未履约。陈明远、周雅琳遂起诉,要求:

支付尾款875万元;

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办理居住权登记;

郑昊承担连带责任。

甲公司抗辩称:交易价格虚高、存在“套路贷”、合同系受胁迫签订,且违约金过高。

法院查明:公安机关已审查相关线索,认定无犯罪事实;房屋现已被多家法院查封。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甲公司与吴振宇于7日内支付尾款875万元;
? 按年利率13.8%(约为LPR四倍)支付违约金(自2023年10月31日起算);
? 郑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驳回陈明远、周雅琳关于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请求(因房屋已被查封,无法登记)。





法院说理

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套路贷”或胁迫

虽有大额中介费、代付款等异常流水,但无证据证明买卖双方恶意串通;

公安机关已排除刑事犯罪可能;

《补充协议》由各方签字,视为真实意思表示。

尾款必须支付,违约金依法调整

合同约定“过户当日付清尾款”,而过户日为2023年10月30日,故违约金自次日起算;

原告主张日万分之五(年化18.25%)略高,法院酌情调整为年利率13.8%(即一年期LPR的四倍),符合司法实践。

连带责任成立,担保人难脱责

郑昊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自愿加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构成债务加入,依法需对全部债务负责。

居住权无法设立,因房屋已被查封

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及北京现行规定,被查封房屋不得设立居住权;

即便协议约定,也因违反登记限制而无法实际登记;

法院同时指出:在尾款未付清前,出卖人可暂不交付房屋,以保障自身权益。





律师提示

? “先过户后收款”是高风险操作!务必慎用
本案最大教训:房屋已过户,钱却没到账。一旦买方资金链断裂或恶意拖欠,维权成本极高。建议:

采用“资金监管”账户;

或约定“收到全款后再过户”。

? 大额交易中,连带担保人至关重要
若买方是公司,个人资产可能不足清偿。务必让实际控制人签署连带责任承诺,否则赢了官司也难执行。

? 违约金并非越高越好,法院会调整
日万分之五(18.25%)虽常见,但若明显高于实际损失(如利息损失),法院可能调低。合理约定更易获支持。

? 居住权≠自动生效,必须登记才设立
《民法典》明确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口头或合同约定无效。尤其在房屋有抵押、查封时,根本无法登记!

? 房屋被查封后,任何权利负担均无效对抗执行
即便未来北京开放居住权登记,查封期间设定的居住权也不能对抗法院执行,居住权益无法保障。

北京房产律师特别提醒:
大额房产交易务必做到:
? 不过户不放款,不过户不交房;
? 要求实际控制人签署连带担保;
? 使用银行资金监管;
? 避免“装修款”“服务费”等模糊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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