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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万购房款打水漂,刑事退赔无果,房地产律师成功帮客户追回23万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4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2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23年2月,刘明通过父亲朋友介绍认识甲公司经纪人赵磊。在赵磊居间下,刘明看中位于北京市的一号房屋,并于2月26日与房主及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等文件,约定总房价298.5万元,首付款116.5万元(含定金10万元),其余贷款支付。

签约当日,刘明按赵磊要求:

向房主转账10万元定金;

向赵磊个人账户转账131,850元(含中介费31,850元 + 户口物业押金10万元)。

赵磊随后称该20万元均计入首付款,并由公司“监管”。

2023年4月23日,刘明向房主转账106.5万元首付款。赵磊称首付款已付清126.5万元。但房主出具的收据仅为116.5万元,差额10万元被赵磊称为“保证金”,由公司暂管。

5月29日,刘明因想提高首付比例,在赵磊指示下,再次向其个人账户转账32万元,备注“监管首付款”。
7月2日,又按赵磊要求转账21,600元作为“购房契税”。

7月3日,赵磊突然失联并暗示“建委在查”,同日甲公司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法院作出A号刑事判决:赵磊犯诈骗罪,判处十年六个月,并责令退赔刘明421,600元。

但执行程序中查明赵磊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刘明遂起诉甲公司,要求其连带退还421,600元,理由是赵磊系甲公司员工,其行为属职务行为,公司未尽监管义务。

甲公司辩称:赵磊行为系个人犯罪,非职务行为;合同明确约定资金自行划转,公司无监管义务;刘明擅自变更付款方式并将款项转至个人账户,存在重大过错。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明损失230,800元。
(注:若后续刑事退赔有实际返还,应在总额421,600元内予以扣减,确保刘明获赔总额不超此数。)

 

法院说理

合同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刘明与甲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负有提供合规居间服务的义务。

用人单位责任成立: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赵磊作为甲公司经纪人,在履职过程中多次以“公司监管”名义收取客户资金,甲公司长期未发现,显属监管缺位,存在过错。

买方亦有过错:合同明确约定首付款支付给出卖人,契税尚未到缴纳节点,刘明却轻信赵磊,未向公司或房主核实,即将大额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自身对损失发生亦有责任。

损失认定与分担:鉴于刑事案件已判决退赔421,600元但执行不能,该金额即为实际损失。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甲公司承担约55%责任,赔偿230,800元。

 

律师提示

购房资金必须走对公账户:任何要求将房款、押金、契税等转入中介或他人个人账户的行为,均高度可疑。正规中介公司严禁员工代收交易资金。

合同条款是维权依据:本案合同明确“资金自行划转”,说明中介无监管义务。买家擅自变更付款路径,将削弱自身权利主张。

刑事退赔≠民事免责:即使诈骗者被判刑并责令退赔,若其无财产可执行,受害者仍可基于合同或侵权关系,向有监管责任的公司主张民事赔偿。

公司不能以“员工犯罪”完全免责:若公司管理混乱、长期放任违规操作,法院可认定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

保留全程证据至关重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合同文本等,是证明“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及“过错比例”的关键。

北京房产律师特别提醒:买房是大宗交易,切勿因“熟人介绍”或“流程便捷”放松警惕。所有资金往来,务必通过合同约定路径进行,并索要公司盖章收据。遇到异常要求,立即向公司总部或住建部门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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