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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间卖房没留收款证据,13 年后诉解除!法院:驳回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8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65次举报

作为房产律师,亲属间房屋买卖因 “没留书面凭证” 引发的纠纷很典型 —— 这个案例里,卖方 13 年前将房屋卖给亲属并过户,现在主张买方没付房款要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却被法院驳回,关键裁判逻辑对处理亲属间房产交易很有参考价值,详细拆解给大家。

案情核心

张磊(原告)是二号房屋原所有权人,该房屋曾是其单位分配后买断产权所得。2007 年起,张磊将房屋借给妻兄陈强(已故)及其妻子刘婷(被告)居住。2010 年 11 月,张磊与陈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 20 万元价格将二号房屋卖给陈强,当日办理过户登记至陈强名下;2011 年 1 月,陈强将房屋变更为与刘婷共同共有。

2022 年陈强去世,2023 年张磊起诉,主张陈强、刘婷从未支付 20 万元房款,多次催要无果,要求解除合同、刘婷及陈强的继承人(女儿陈萌、母亲任兰、儿子陈阳)配合将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并要求刘婷腾房。

刘婷辩称:2010 年签约当日已用现金支付 20 万元房款,因是亲属关系未打收条,且房屋已过户 13 年,张磊此前从未提过未付款;陈强生前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房款。陈阳书面称房屋是张磊赠与陈强,后又赠与自己;任兰称不清楚具体过户情况,尊重法院判决。

法院关键认定

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张磊与陈强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张磊已依约办理房屋过户,合同核心义务已履行;

采信买方 “已付款” 主张:虽双方均无书面证据(收条、转账记录)证明是否付款,但结合 “2010 年过户至今 13 年”“双方是亲属关系”“张磊在陈强生前从未主张未付款或要求解除合同” 等事实,法院认为刘婷的 “现金付款” 主张更具合理性,予以采信;

卖方主张缺乏证据支撑:张磊仅口头称 “未收到房款”,未提交催款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无法推翻 “合同已履行 13 年” 的客观事实,故其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诉求不成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亲属间交易也要留书面凭证:无论关系多亲近,房屋买卖的房款支付(转账优先,现金需写收条)、合同条款都要留存书面证据,避免多年后无据可依;

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合理期限:若存在未付款、未过户等问题,应在合理期限内(如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后)及时沟通并留存记录,避免时隔十几年再主张,增加举证难度;

过户是房屋买卖的核心履行标志:房屋过户完成后,若无明确证据证明买方未履行付款义务,法院通常会认定合同已实际履行,卖方难以主张解除合同;

继承人需明确遗产范围内的权利义务:若卖方或买方去世,继承人应先梳理清楚房屋交易的历史事实(是否付款、是否有约定),再决定是否主张权利,避免盲目起诉。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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