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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号房屋归我所有 对方配偶反对 法院判过户胜诉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8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30次举报

作为房产律师,见过不少家庭房产纠纷,但这个案例的判决逻辑很有参考性,分享给大家

案情核心

陈建国与赵慧是夫妻,育有陈磊(原告)、陈强(被告)、周明、陈欣四名子女。陈欣早逝,其女吴婷代位继承。陈建国早年去世,2010 年,陈磊、陈强、赵慧、周明、吴婷共同签署《协议书》:

登记在赵慧名下的一号房屋归陈强所有

登记在陈强名下的二号房屋归陈磊所有

陈磊、陈强各自向周明、吴婷支付相应款项(已全部付清)

协议签订后,陈强一家入住一号房屋,陈磊先自住二号房屋,2013 年后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期间十几年无人提出异议。2022 年,陈磊要求陈强配合办理二号房屋过户,陈强妻子王芳突然提出:自己对《协议书》不知情,二号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陈强无权单独处置,主张协议无效。

法院关键认定

案涉《协议书》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款项已付清,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号房屋由陈磊居住、出租长达十余年,王芳作为陈强配偶,期间未提出任何异议,根据生活常理可推定其知情且无异议

王芳主张不知情、协议无效缺乏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登记在陈强名下的二号房屋归陈磊所有

陈强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配合陈磊办理二号房屋过户手续

驳回王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家庭分家析产协议只要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签字后即生效

夫妻一方处置共同房产,若另一方长期知情且未反对,视为认可该处置行为

房产协议签订后,建议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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