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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屋赠与给子女但要求保留居住权,子女出售房屋是否能撤销赠与?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5年10月3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36次举报

有这样一起案例,母女双方于2020年签订《承诺书》,约定母亲将自己名下的房屋附义务赠与给女儿,女儿需对母亲尽到生老病死的赡养义务,保障母亲在房屋内的永久居住权。后双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按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签订了制式《赠与合同》。后母女双方产生矛盾,女儿对母亲置之不理,不仅未按照《承诺书》约定履行赡养义务,还在未征得母亲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因此母亲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女儿签订的《承诺书》与《赠与合同》,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法院认为,母亲对房屋的赠与应系附义务的赠与。根据《承诺书》的约定,所附义务为女儿对母亲尽到赡养义务,并确保母亲对房屋的居住权。而女儿在接受房屋赠与及办理过户后不久,即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房屋,不仅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亦侵害了母亲“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权益,母亲主张撤销赠与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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