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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对取得房屋所有权附有条件,是否还能继承房产?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5年10月3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30次举报

有这样一起案例,老人配偶父母均已去世,老人共有五个子女。老人在去世前写下《遗言》一份,内容为:“我本人去世后,愿意将现住房屋产权留给老四,老三有居住权,房屋不能出租或出卖,如有变动需经五儿女签名同意。”老人去世后,五子女因房产分配争议诉至法院,老四要求根据老人遗言继承房产,其他四子女不同意,辩称遗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产权给老四,条件为不能出租、出卖,而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内容。老人将收益及处分权没有给老四,故遗嘱本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把产权给老四,要求五子女平均继承房产。法院认为《遗言》中老人将房屋产权遗留给老四的意思表示是清晰明确的,其关于老三有居住权、未经同意不能出租或出售房屋等只是遗嘱附有的义务,是对老四所有权的限制,而不是对所有权的否定,老四应继承享有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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