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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后,为何能让骗子家属承担民事赔偿?北京律师解读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5年06月23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193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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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 690 万房款,房子没到手,卖家还因诈骗入狱!这种情况下,卖家配偶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今天结合真实案例,从律师专业角度解析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维权门道。

一、案情梳理

(一)购房交易与陷阱

2018 年 8 月,李芳、张勇夫妻带着儿子张明,经中介介绍看中了周婷名下的一号房屋 。周婷与丈夫赵强因债务缠身,决定卖房抵债,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总价 690 万元。李芳当场支付 10 万元定金,随后陆续完成网签备案,并分三次付清 680 万元房款 。

(二)问题爆发与刑事判决

然而过户前,房屋因赵强、周婷的债权人申请查封保全,无法办理过户。李芳起诉要求过户被驳回后,才发现赵强在明知房屋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仍隐瞒真相骗取购房款,这些钱款被挪作他用偿还个人债务 。2021 年,赵强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3 年,法院责令其退赔 680 万元。但执行后仅追回 272 元,剩余 6799728 元无法清偿 。

(三)民事诉讼主张

李芳一家认为,周婷作为房屋产权人及合同签订方,收取房款后未履行解押过户义务,还与赵强共同隐瞒房屋查封事实,构成根本违约。因此起诉周婷,要求其对赵强未退赔的 6799728 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二、案件分析

(一)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原则

本案涉及刑事诈骗与民事合同纠纷的交叉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退赔责任不影响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向其他相关主体主张权利 。也就是说,即使赵强因刑事犯罪被责令退赔,李芳仍有权要求周婷承担民事责任。

(二)合同责任认定要点

合同主体与履行:李芳与周婷签订合同并完成付款,周婷未按约定办理过户,已构成违约;

夫妻共同行为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赵强签署共有人同意出售声明,周婷参与合同签订并收款,且房款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表明双方共同参与房屋交易 ;

过错与因果关系:周婷明知房屋存在查封仍隐瞒事实,导致李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存在明显过错 。

(三)法律依据解读

合同相对性:《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周婷作为合同一方应履行义务;

夫妻共同债务: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配偶需承担责任 ;

刑民执行协调:通过民事诉讼确定的民事责任,可与刑事退赔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协调处理 。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芳已履行付款义务,周婷未完成过户,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周婷参与房屋交易全过程,且房款用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对赵强未退赔部分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张勇、张明非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周婷担责 。

最终判决周婷对赵强未能退赔的 6799728 元向李芳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避坑指南

产权核查:签约前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抵押、查封情况,避免购买存在权利瑕疵的房产;

资金监管:使用资金监管账户支付房款,防止卖家擅自挪用;

保留证据:留存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 。

(二)配偶责任风险警示

参与配偶财产交易时,需确保交易合法合规,避免因隐瞒重要事实承担连带责任;

若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应明确债务用途及偿还责任,避免卷入不必要纠纷 。

(三)刑民交叉维权要点

刑事判决后,及时通过民事诉讼向其他关联主体主张权利;

证明配偶参与交易、获益或存在过错,是追究其民事责任的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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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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