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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实务:从本案看无权处分合同的损失赔偿计算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5年02月24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190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2013 年,林宇希望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与王浩、K 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然而,后续交易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王浩和 K 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房屋建设停滞,产权证书也未交付,这导致林宇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进而引发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合同效力、款项返还以及损失赔偿等多方面争议。

二、案件详情

合同签订:2013 年 1 月 17 日,林宇与王浩、K 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内部认购)》,约定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地,售价每平方米 3 万元,总价 270 万元,林宇需支付定金 100 万元,K 公司应在合同生效三十日内交付房屋产权证。王浩作为出卖方代理人签字,合同出卖方处盖有 K 公司公章,但合同除关键信息外多为空白。

款项支付:林宇于签约当日向王浩转账 14 万元及 86 万元,称还曾给王浩 6.8 万元现金存入其账户,但未举证。

争议焦点:K 公司否认与林宇有合同关系,称合同公章非其公司公章,王浩也非公司员工,未收到购房款。林宇则认为二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返还已付购房款并赔偿房屋增值损失。

相关证据:经鉴定,合同上 K 公司印章与样本印章不一致;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显示项目预售许可期限已到期,未售房屋不能网上签约,K 公司称项目烂尾未建好;林宇未对房屋增值损失申请评估。

三、裁判结果

确认王浩与林宇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内部认购)》无效。

王浩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林宇定金及购房款 1000000 元。

王浩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林宇房屋增值损失 600000 元。

四、案件分析

合同效力:合同公章非 K 公司所盖,王浩无处分授权,属无权处分,合同无效,林宇解除合同请求不被支持。

款项返还:合同无效,王浩应返还林宇已支付的 100 万元,双倍返还定金请求无依据,不被支持;6.8 万元现金因无证据,返还请求也不被支持。

损失赔偿:王浩承担合同无效主要责任,林宇未尽谨慎核实义务,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情判王浩赔偿林宇房屋增值损失 60 万元;林宇要求 K 公司担责无依据,不被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与审查:在房屋买卖纠纷中,要重视证据收集,如合同、付款凭证等,同时仔细审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像本案中对公章的鉴定至关重要。

法律风险提示:律师应在交易前充分提示当事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如核实售房方身份、合同条款完整性等,避免类似纠纷。

责任划分与沟通:在损失赔偿问题上,准确分析双方过错责任,积极与法官沟通,争取合理赔偿,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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