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详情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北京市朝阳区 N号房屋(以下简称 N 号房屋)的所有权益归我所有;
2. 依法分割拆迁款,主张分得10 万元。
事实和理由:我与张某强原是夫妻关系,2018年 12 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婚后生育一女张某丽现已成年。2014年 6 月,北京市朝阳区二号(以下简称二号院)进行拆迁,我与四被告均为被安置人,都应享有拆迁安置利益,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辩称
1. 张某强辩称
二号院内房屋属于我与李女士的婚前财产。在我与李女士的离婚诉讼中也明确了没有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不同意分给李女士任何拆迁利益。
2. 张某龙、陈某辩称
不同意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号院内房屋是我们二人在1986 年所建,当时盖了正房 5 间、东西厢房各 2间。那时张某强刚参加工作,建房没出钱也没出力,是张某强的三个姐妹出钱出力盖的。2001年,我们又出钱盖了 3 间南房。2012年,张某强及其三姐妹起诉我们,对二号院内房屋进行了分配。
3. 张某丽未到庭应诉,但于诉讼中提交书面意见称
我作为被告之一,对于母亲所诉房产没有分配及支配权力,故不做评判。
(三)法院查明
1. 家庭关系
张某龙与陈某系夫妻关系,张某强系其二人之子,二人还育有案外人张某霞、张某娟、张某芬。李女士与张某强原系夫妻关系,于1987 年 12 月25 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女张某丽。
2. 房屋分割情况
2011 年,张某霞、张某娟、张某芬、张某强将张某龙、陈某起诉至本院,要求对二号院内房屋进行分割。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二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一、二、三间及东厢房北数第一间归张某龙、陈某所有,张某龙、陈某在东厢房北数第一间东墙处自行开门;北房东数第四间、第五间及西厢房北数第一间、南房东数第一、二间(已开门)归张某强所有;东厢房北数第二、三间(已开门)归张某霞所有;西厢房北数第二、三间(已开门)归张某娟所有;南房东数第三间(已开门)归张某芬所有;院落由张某强、张某龙、陈某共同使用。本院出具调解书对上述内容予以确认。
3. 拆迁安置情况
2014 年 5月 15 日,张某龙作为被腾退人(乙方)与政府作为腾退人(甲方)签订《腾退安置协议书》约定:张某龙在腾退范围内居住的正式房屋12 间、建筑面积140.44 平方米;现有实际居住人口 5 人,其中在册人口 5人,分别为户主张某龙、之妻陈某、之子张某强、之儿媳李女士、之孙女张某丽;安置房屋三套其中包含 N号房屋。政府支付各项补偿款合计625163 元。
张某龙应支付朝阳区人民政府安置用房款合计606627.10 元;根据补偿安置,朝阳区人民政府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张某龙支付腾退安置差价款18535.9 元,不包括提前搬家奖和提前腾退奖。
同日,张某龙与人民政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签订《自行拆除协议书》,待被腾退人将房屋自行拆除并由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三日内,由腾退人向被腾退人支付 1、提前搬家奖3000 元,2、提前腾退奖:按面积计算14044 元、按人口计算45000 元,金额合计62044 元。
2014 年 5月,上述 3 套安置房屋收房,现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腾退安置差价款18535.9 元张某龙已领取,提前搬家奖、提前腾退奖62044 元尚未领取。
4. 离婚情况
2018 年,李女士以离婚纠纷为由将张某强起诉至本院,双方于诉讼中均表示没有要求本院分割的共同财产及债务。本院经审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该判决于2018 年 12 月28 日发生法律效力。
5. 原告主张及其他情况
庭审中,李女士称二号院内南房三间系其父找人帮忙盖的,其余均为张某龙一家所盖,但未就此举证。李女士表示其仅是根据腾退安置政策要属于其50 平方米的利益,若其所享有的腾退安置利益不足以取得 N号房屋,则其主张四被告按照现在房屋市场价给付其 50 平方米的折价款。
另查,《腾退安置办法》(以下简称为安置办法)第二条规定“腾退安置的补偿方式以房屋补偿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第十条规定“……确定腾退安置的补偿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40 平方米,要求增加的安置面积不得超过人均 10 平方米。”第十一条规定“安置楼房在人均建筑面积40 平方米以内部分,实行建筑面积置换,双方互不找差价。安置楼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40 平方米以上,但在人均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以内部分,可按区位价购买,超出人均50 平方米的部分按略低于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
《腾退安置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具有区有关部门和乡政府批准的建房手续及宅基地以内无建房审批手续的正式房屋,考虑到被腾退人的实际利益,按每人40 平方米界定(原建筑面积必须达到人均 40 平方米以上)予以1:1 房屋置换,剩余部分按房屋评估部门的评估,给予作价补偿。原建筑面积不足人均40 平方米而自愿买足 40 平方米的,不足部分可按1800 元每平方米购买。有关人口和面积的认定以 2001年乡情调查为准。”
第九条规定“提前腾退奖,根据本乡情况,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腾退的村(民)给予一次性奖励:另被腾退人每人另行增加3000 元提前腾退奖。4.由乡外迁入本乡有房无户的被腾退户按原正式房屋总面积的50%给予每平方米 100 元的提前腾退奖。同时按实际居住人口,每人另行增加1500 元提前腾退奖。”
第十一条规定“符合腾退条件的被腾退人可享受以下优惠:1.每个被安置人口给予不超过10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优惠价格,按区位价优惠 20%,即每建筑平方米2000 元,优惠价格部分先行计算;2.原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足人均40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可按原面积 1:1 置换新楼,但本人自愿买足每人40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可按每建筑平方米1800 元的价格购买。3.考虑到部分被腾退人员的居住需要,经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腾退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在不低于原面积的基础上,可超出人均安置建筑面积50 平方米的规定,超出部分可按每建筑平方米 3000元的价格购买。”
经询,四被告表示对于其四人在本次腾退安置中所享有的利益,在本案中不要求分割。
(四)裁判结果
1. 被告张某龙、陈某、张某强、张某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女士补偿款一百二十万元;
2.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置三套房屋的所有权益及腾退安置差价款归被告张某龙、陈某、张某强、张某丽所有;
3. 驳回原告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房产律师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权益认定
1. 拆迁安置政策的作用
在拆迁安置纠纷案件中,拆迁安置政策是关键依据。本案中的《腾退安置协议书》以及《腾退安置办法》和《实施细则》共同构成了判断各方权益的依据。这些政策详细规定了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人口与面积的认定方法以及各种奖励措施等内容。
例如,根据安置政策确定了人均建筑面积标准和不同面积段的补偿及购买方式,这对于计算每个被安置人应得的利益至关重要。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深入研究和理解这些政策内容,以便准确评估当事人的权益。
2. 被安置人权益的确认
李女士作为二号院的被安置人口,依据拆迁安置政策,其享有相应的安置利益。尽管房屋来源存在争议,但安置是基于人口因素和整体的拆迁安置方案进行的。这种权益的确认与房屋的原始建造情况并非完全关联,而是由政府根据既定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在类似案件中,即使存在家庭内部关于房屋产权的纠纷,被安置人口的权益在符合政策条件下仍应得到保障。律师要通过对政策的解读和证据的分析,为被安置人争取合理的权益份额。
(二)原告请求与法院裁判分析
1. 房屋权益请求的分析
李女士要求判令 N号房屋所有权益归其所有,但法院未予支持。从法院的角度来看,根据腾退协议及相关安置政策,并综合全案情况,李女士在此次腾退安置中所享有的利益不足以取得 N号房屋。
这表明在评估安置房屋归属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安置政策规定的人均面积、补偿款分配、整个家庭的安置情况等。律师在为当事人争取房屋权益时,需要全面分析这些因素,准确判断胜诉的可能性,并合理调整诉讼策略。
2. 拆迁款分割请求的处理
对于李女士主张分割10 万元拆迁款的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后确定四被告应给付李女士补偿款120 万元。这一结果是法院依据相关政策及本案案情酌情确定的。
在处理拆迁款分割问题时,法院会考虑各种补偿款和奖励的构成,以及每个被安置人的贡献、家庭关系等因素。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要协助当事人梳理和计算各项补偿和奖励的金额,根据当事人在拆迁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合理主张应得的拆迁款份额。
(三)未处理事项与整体考量
1. 未领取奖励的处理方式
本案中,对于尚未领取的提前搬家奖、提前腾退奖,法院在本次判决中未作处理。这是考虑到案件的焦点和整体情况,避免不必要的复杂处理。在后续可能的程序中,这些未处理的事项可能会根据各方的进一步行动或新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
律师要告知当事人关于这些未处理事项的潜在影响和可能的处理途径,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建议。同时,在评估案件结果和可能的后续发展时,要将这些未处理事项纳入考虑范围。
2. 家庭内部关系对案件的影响
本案中家庭内部关系复杂,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兄弟姐妹关系等。这些关系在拆迁安置纠纷中相互交织,影响着各方的主张和法院的判断。例如,张某强在离婚诉讼中的陈述以及张某丽的中立态度都对案件产生了一定影响。
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了解和分析家庭内部关系的动态,预测各方可能的行为和态度,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制定诉讼策略。同时,要注意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过程中,尽量避免进一步破坏家庭关系,寻求相对和谐的解决方案。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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