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详情
(一)原告诉求
原告赵某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依法继承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三分之二份额。
2. 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决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1. 被继承人关系及死亡情况:被继承人赵某奇与孙某清于1990年10月5日结婚,赵某奇系再婚,孙某清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赵某涵系赵某奇与前妻高某所生之女。赵某奇于2016年6月29日死亡,孙某清于2018年2月10日死亡。赵某奇之母为宋某,赵某奇之父赵某强于1998年5月11日死亡。孙某清之父孙某墨、母林某芬均先于孙某清死亡。孙某墨、林某芬育有三名子女即孙某清、孙某白、孙某天。
2. 房屋情况及主张依据:
房屋为赵某奇个人财产的理由:
涉案房屋购买时的购买人为赵某奇一人,产权登记在赵某奇一人名下。
2013年赵某奇与孙某清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表示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孙某清当时知道涉案房屋存在,说明其自愿放弃权利。且2015年双方复婚,孙某清也未要求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赵某奇与孙某清离婚后,房屋一直交由宋某使用,说明孙某清认可房屋归赵某奇所有。
苏某清遗产应由赵某涵继承的理由:赵某涵虽由高某抚养,但赵某奇与孙某清给予了其精神和物质上的帮助,赵某涵自小也与生父和继母经常共同居住生活,孙某清喜欢赵某涵,形成了法律上的继母女关系,故可继承孙某清的份额。同时,赵某涵认为宋某有街道补助,不属于应照顾多分遗产的人员范围。
(三)被告辩称
1. 宋某辩称:
房屋份额及性质认定:
认为涉案房屋中金某奇只占有三分之一份额,该房屋实际权利人应为金某奇之父赵某强、之母宋某及赵某奇三人,每人实际占有三分之一份额。房屋是赵某强所在单位分配给赵某强、宋某的职工宿舍原地拆迁后的回迁房,1996年拆迁前是平房,被安置人为赵某强、宋某、赵某奇。购房款赵某强与赵某奇均有出资,还有部分是原平房拆迁的安置费和奖励费冲抵。回迁时赵某强去世,房屋登记在赵某奇名下,但一直由宋某居住使用、签订供暖协议、交纳相关费用,属于赵某奇代家庭持有,房产所有权人是三人共有,金某奇的三分之一份额不属于其与孙某清的夫妻共同财产。
苏某清和赵某奇离婚前已知房屋购买产权情况,离婚时表述无共同财产是对房屋分割的确认,苏某清放弃该部分财产,复婚后也未主张权利,故该房屋在复婚后属于赵某奇的婚前个人财产。
遗产分配主张:
要求多分赵某奇的遗产份额。宋某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希望法庭对其多分。同时认为赵某涵对赵某奇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遗产,赵某奇去世后,赵某涵也未探望过宋某。
不认可赵某涵与孙某清形成抚养关系,赵某奇与高某离婚后,赵某涵除偶尔在宋某家短暂生活外,未与赵某奇、孙某清共同生活,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孙某清的遗产与赵某涵无关。
2. 孙某天、孙某白辩称:
房屋性质认定:认为涉案房屋是赵某奇与孙某清的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二人1990年结婚,2013年离婚是因孙某清户口问题办理假离婚,未分居且一直共同居住,后复婚。孙某清生前表示过涉案房屋是其与赵某奇交纳现金购买,二人等宋某百年后会搬回居住。
抚养关系认定:不认可孙某清与赵某涵形成抚养关系,称从未见过赵某涵与赵某奇和孙某清共同居住,也不知道赵某奇有子女,孙某清去世赵某涵也未出面。孙某白的答辩意见同孙某天。
(四)法院查明
1. 当事人关系及死亡时间:被继承人赵某奇与孙某清系夫妻关系,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赵某奇与前妻高某育有一女赵某涵。2013年赵某奇与高某经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赵某奇于2016年死亡,生前无遗嘱。赵某奇父亲赵某强于1998年因死亡注销户口,母亲为宋某。孙某清于2018年死亡,生前无遗嘱,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孙某清父母育有子女三人,即孙某清、孙某天、孙某白。
2. 房屋购买及登记情况:2000年8月,赵某奇与北京某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一套,产权于2000年12月8日登记在赵某奇名下。涉案房屋一直由宋某居住使用至今。
3. 离婚及复婚情况:2013年赵某奇与孙某清在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离婚协议书载第三条共同财产处理意见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财产分割问题”。2015年12月9日,赵某奇与孙某清再次办理结婚登记。
4. 宋某相关情况:2019年12月23日,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证明、情况说明。证明载:“宋某,在我街道享受福利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说明载:“宋某,在西城区白纸坊街道社保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老一小)。特此证明”。宋某目前无退休金收入、无劳动能力。
5. 证据及调查情况:
宋某提交的证据及各方质证情况:
协议书内容摘录,宋某称系赵某奇生前摘抄的拆迁协议内容,赵某涵及孙某天、孙某白对该证据真实性均不认可,法院因该证据并非第三方保存的客观材料且无法调取涉案房屋拆迁协议,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涉案房屋供暖协议及缴费发票、有线电视交费回执及收据,证明房屋供暖费、有线电视费用由宋某交纳,赵某涵、孙某天、孙某白对真实性认可,孙某天称谁居住谁交费与产权无关,法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明涉案房屋拆迁前系分配给赵某强,赵某涵、孙某天、孙某白对真实性认可,孙某天、孙某白称对承租情况不清楚,法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房屋职工每月调动情况表复印件,证明拆迁时承租人系赵某强,因系复印件且无相关记载,赵某涵无法核实真实性,孙某天、孙某白不认可,法院对真实性不予确认。
法院给予宋某就涉案房屋权属问题提起诉讼的期限,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相关诉讼。
(五)裁判结果
1. 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赵某涵、宋某、孙某天、孙某白共同继承,其中赵某涵占该房屋15%份额、宋某占该房屋20%份额,孙某天占该房屋32.5%份额,孙某白占该房屋32.5%份额。
2. 驳回赵某涵的其他诉讼请求。
3. 驳回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认定的关键要点及法律依据
1.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及审查:
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涉案房屋现产权登记在赵某奇名下,这是初步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重要依据。但在本案中,宋某提出房屋实际权利人并非赵某奇一人,对此需要进行深入审查。
虽然宋某主张房屋有其他实际权利人,但她提交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给予宋某期限就房屋权属问题提起相关诉讼,而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行动,这使得法院对其抗辩意见难以采信。因此,在房屋权属认定上,产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具有重要意义,但当存在争议时,需依据证据来判断登记是否准确反映了实际权属情况。
2.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影响:
首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无关于婚前、婚内财产归属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归夫妻共同所有。涉案房屋购置于赵某奇与孙某清第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在该期间产权登记在赵某奇名下,且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财产归属约定,故初步认定涉案房屋在第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2013年赵某奇与孙某清离婚时虽在离婚协议书中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问题,但实际上存在涉案房屋这一共同财产,且未进行实际分割。这表明离婚时的协议表述不能简单视为孙某清放弃相关权利,房屋在离婚期间仍处于共有状态。
最后,2015年二人复婚,复婚后未再提及房屋分割问题,房屋的共有状态延续至双方死亡。综合这些情况,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赵某奇与孙某清的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强调了在婚姻关系变化过程中,对于共同财产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各阶段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
(二)遗产继承份额确定的因素及法律适用
1. 赵某奇遗产的继承:
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现无证据证明赵某奇、孙某清生前存在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赵某奇的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孙某清、赵某涵、宋某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考虑到宋某年龄较大,已无劳动能力且没有收入,法院在分配遗产时对其予以多分,宋某继承赵某奇遗产的40%份额,赵某涵、孙某清各继承赵某奇遗产的30%份额。这体现了在遗产分配中,法律对于特殊情况继承人的照顾原则,保障了其基本生活需求和权益。
2. 孙某清遗产的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孙某清在赵某奇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赵某奇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
孙某清的父母、配偶均先于其死亡,且未生育子女,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孙某天、孙某白有权继承其遗产。赵某涵虽称与孙某清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孙某清存在长期共同生活等情况,且宋某、孙某天、孙某白均对此予以否认,故法院对赵某涵的该主张不予采信。孙某天、孙某白同意等额继承孙某清的遗产,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故孙某清的遗产及其继承赵某奇的遗产由孙某天、孙某白各继承50%。这一过程强调了继承人资格的认定需依据法律规定和充分的证据,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合理。
三、办案心得
(一)深入细致的事实调查与证据收集
1. 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在本案中,律师需要详细了解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关系、房屋的购买历史、居住使用情况以及各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的事实。通过与当事人的深入沟通和查阅相关资料,构建出完整的案件事实框架。例如,了解赵某奇与孙某清的婚姻历程,包括结婚、离婚、复婚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对于判断房屋性质和财产分割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掌握赵某涵与赵某奇、孙某清之间的生活往来情况,以及宋某的生活状况和经济来源,为遗产分配的主张提供事实依据。
2. 严谨收集和审查证据:证据是案件胜诉的关键。律师要指导当事人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并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关键证据如房屋拆迁协议等,律师应积极协助法院进行调查取证,若无法获取,要及时评估其对案件的影响。同时,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要进行充分的核实和准备,以增强其证明力。
3. 关注细节和潜在证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要善于发现细节和潜在的证据线索。例如,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宋某的证明和情况说明,虽然看似与房屋权属无关,但在遗产分配中对于证明宋某的经济状况和生活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可能影响法院对其遗产分配份额的考量。此外,对于当事人陈述的一些事实,要进一步挖掘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如赵某涵主张与孙某清形成抚养关系,就需要收集关于共同生活、抚养情况等方面的证据,否则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适用
1. 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涉及房屋继承的案件,律师要熟练掌握《民法典》中关于物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准确理解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效力、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以及遗产继承的顺序和份额分配原则等法律规定,是正确分析案件和提出合理诉讼请求的基础。例如,依据法律规定判断涉案房屋在不同婚姻阶段的财产性质,以及在无遗嘱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的法律依据,为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
2. 灵活运用法律解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具体情况较为复杂的问题,此时律师需要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原则,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结果。如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表述,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其真实含义和法律效力,不能简单地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在本案中,律师通过对法律规定的深入理解和合理解释,论证了孙某清在离婚时并未真正放弃对涉案房屋的权利,房屋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和继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关注法律动态和案例参考:法律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律师要及时关注相关法律动态和最新的司法案例,以便在案件办理中运用最新的法律观点和裁判思路。同时,参考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可以为本案的诉讼策略和法律论证提供有益的借鉴。在处理房屋继承纠纷案件时,了解不同地区法院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和倾向,有助于制定更加合理和有效的诉讼方案,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三)合理制定诉讼策略和辩论技巧
1. 明确诉讼目标和重点:根据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需求,确定合理的诉讼目标,并明确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在本案中,赵某涵的初始诉求是继承房屋三分之二份额,律师需要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评估该诉求的合理性,并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对于房屋权属和遗产继承份额的确定是本案的核心问题,律师要围绕这些重点进行证据收集和法律论证,突出对己方有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 针对性的辩论观点和证据运用:针对被告的辩称,律师要制定有针对性的辩论观点,并运用证据进行反驳。例如,对于宋某提出的房屋实际权利人及份额的主张,律师要通过分析其证据的不足和法律依据的欠缺,强调产权登记的效力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原则。同时,在辩论过程中,要善于将证据与法律规定相结合,清晰地阐述证据如何支持己方的观点,使法官能够充分理解和接受。在本案中,通过对赵某奇与孙某清婚姻关系、房屋购买及使用情况等方面证据的综合运用,论证了房屋的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和遗产继承的合理份额分配。
3. 注重调解与协商的可能性:在诉讼过程中,律师要始终关注调解与协商的机会。对于家庭内部的继承纠纷,调解往往能够更好地解决矛盾,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同时也可以节省诉讼成本和时间。在本案中,律师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尝试促成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争取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即使在法庭审理阶段,也可以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适时提出调解建议,以实现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总之,在处理此类房屋继承纠纷案件时,律师需要通过深入细致的事实调查、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灵活运用诉讼策略,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每个案件都具有独特性和复杂性,需要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精心分析和处理每一个环节,才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我们团队在房产继承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若您遇到类似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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