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详情
(一)原告诉求
原告李某湘、张某琴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位于北京市房山区Y 号院落为原告李某湘、张某琴所有。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3 年在老宅基地上拆旧翻新盖起 18 间连体瓦房,分东西两个院落。被告李某云系原告之女,1999年与其前夫离异后,原告让其暂住在 Y 号院。2005年李某云再婚后,原告多次要求其搬走 Y 号房屋内外的物品,李某云均以各种理由拒绝。2003年至 2004 年拆旧翻新施工期间,工程总支出约16 万余元,因原告资金不足,向李某云拆借了47000 元,李某云却据此认定 Y 号院为其所有。原告与李某云多次沟通无果,遂诉至房山法院。
(三)被告辩称
1. 李某云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 Y号院是自己出资建立并装修后居住至今,原告所要求的房租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 李某旭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均同意,认可房子是父母盖的。
3. 李某康、李某喜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四)法院查明
1. 当事人关系及宅院情况:原告李某湘与张某琴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被告李某云、李某旭、李某康、李某喜。原告在北京市房山区原有老宅院一座,系祖宅,原有房屋建于1968 年。现有房屋于 2003年所建,经现场勘验,宅院自然分割为两个小院,共有房屋18 间。东侧小院有北房 3 间、东西配房各 3间;西侧小院有北房 3 间、东西配房各 3间,北房为整排连体结构,东侧小院的西配房与西侧小院的东配房系连体结构。西侧小院北房由被告李某云占用,西配房北侧一间由原告使用,南侧两间由李某喜放置物品。东侧小院现由原告居住使用,被告李某旭在老宅院的南侧盖有楼房居住使用。
2. 房屋建造及资金情况:
原告及李某旭主张房屋系原告所建,建房花费约15 万元,与被告无关。原告称未与李某旭分家,2002- 2004 年间,李某云给的47000 元是借给原告李某湘看病用的,原告要还但李某云不要。
李某云主张建房时原告说老宅上盖房,李某旭与李某云一人一半,原告负责找人、建房等事宜,但西侧小院的全部盖房资金由李某云支付。原告认可李某云1999 年离婚后回原告家居住,新房盖好后李某云为结婚对西侧小院房屋进行了装修。
3. 关键证据情况:审理中,李某云提交法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科加盖公章的证明一份,内容为“兹证明我村民李某云,家有住房10 间,计 160 平米,属合法房屋,归李某云个人所有”。原告及被告李某旭对此不予认可。
(五)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房山区 Y号院的北房三间、东房三间及西房三间归原告李某湘、张某琴及被告李某云共有。
2. 驳回原告李某湘、张某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认定的关键因素
1. 出资情况的考量:虽然原告主张建房资金主要由自己承担,仅向被告李某云拆借了47000 元,且称该款项为借款用于看病,但李某云主张西侧小院全部盖房资金由其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单纯的资金往来陈述并不能明确房屋的唯一归属。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证据以及资金在整个建房成本中的比例和作用。然而,仅依据李某云支付了部分资金,并不能直接认定其对整个院落拥有完全所有权,因为房屋建造还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家庭关系等多种因素。
2. 居住和使用情况:李某云在房屋建成后进行了装修并居住,且目前仍使用该院部分房屋。这一事实表明李某云在房屋的实际使用中具有一定的权益。但居住和使用情况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它更多地是作为判断房屋权属的一个参考因素。在家庭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家庭成员对房屋的居住使用可能基于多种原因,如父母的安排、家庭生活的需要等,并不能简单地据此认定为个人所有。
3. 家庭关系及背景:原告与李某云之间的父女关系以及李某云建房时的婚姻状况和居住状况对房屋权属的认定有重要影响。李某云离婚后回到娘家居住,在房屋建造过程中的参与可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法院在判断权属时需要考虑这种家庭背景下各方的权益和意图。例如,原告让李某云暂住在 Y号院,这可能暗示着李某云对房屋的使用具有一定的临时性或附属性,而非绝对的所有权。
(二)证据的效力及分析
1. 李某云提交的证明:李某云提交的村镇建设科的证明,虽表明其有住房归其个人所有,但该证明并未明确房屋的具体位置和详细情况是否与诉争的 Y号院完全一致。且原告及李某旭对该证明不予认可,在没有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的情况下,该证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 Y号院归李某云所有的充分依据。其只能作为一个参考性证据,需要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2. 各方陈述及其他证据:原告及李某旭关于房屋建造和资金来源的陈述构成了案件的一部分证据链条。原告主张建房主要由自己出资,李某云的款项为借款,以及李某旭认可房屋为父母所建等陈述,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同时,现场勘验的房屋实际情况、各房间的使用分配等也为法院判断房屋权属提供了实际依据。这些证据综合起来,使得法院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做出合理的判断。
三、办案心得
(一)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1. 在本案中,深入了解房屋的历史渊源、建造过程、资金往来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和约定是至关重要的。律师需要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详细询问每一个细节,包括建房的时间、资金的筹集方式、家庭成员之间的口头或书面约定等。通过对这些事实的全面梳理,可以构建出一个完整的案件事实框架,为后续的法律分析和诉讼策略制定提供坚实的基础。
2. 实地勘查和调查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律师应亲自到涉案房屋进行查看,了解房屋的实际布局、使用情况以及周边环境等。同时,对相关的证人进行走访调查,获取更多的第一手资料,以补充和验证当事人提供的信息。例如,在本案中了解邻居对房屋建造和家庭情况的知晓程度,可能会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一些有价值的线索或佐证。
(二)准确运用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
1. 法律规定的适用:在处理房屋权属纠纷案件时,要准确把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家庭共有财产、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房屋建造等方面的规定。在本案中,虽然房屋是在老宅基地上翻建,但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权益分配,不能简单地依据物权的登记原则来确定所有权。律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各方在房屋建造和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房屋的权属归属或共有关系。
2. 证据规则的运用:注重证据的收集、整理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提供的每一份证据,都要进行仔细的分析和评估其效力。在本案中,李某云提交的证明看似对其有利,但律师要善于发现其中的漏洞和不足之处,并通过质证等方式削弱其证明力。同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如资金往来的凭证、建房合同、证人证言等,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在法庭上,要能够清晰地阐述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依据证据规则来支持己方的主张,使法官能够认可并采信己方的证据。
(三)合理制定诉讼策略
1. 明确诉讼目标: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需求,确定合理的诉讼目标。在本案中,原告最初的诉求是确认整个院落归其所有,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部分房屋共有的判决。律师在代理过程中,要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对诉讼结果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并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如果一开始就坚持全部房屋归原告所有,可能会导致诉讼风险增加,而适当调整诉求,争取部分权益的确认,可能更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2. 针对性的辩论观点:针对被告的辩称和提交的证据,制定有针对性的辩论观点。在本案中,对于李某云主张的出资建房和提交的证明,律师要从证据的有效性、资金性质的认定以及家庭关系对房屋权属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反驳。同时,强调原告在房屋建造中的主导地位、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以及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等方面的观点,使法官能够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各方的权益主张,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总之,在处理此类房屋权属纠纷案件时,律师需要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准确运用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合理制定诉讼策略,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和复杂性,需要律师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深入分析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我们团队在处理房产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若您遇到类似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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