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R室依法分割,并判令在一定期限内由双方共同售卖房屋后分割售房款,原告要求分得60%的售房款;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并共同共有 R室。离婚时法院虽对该房屋进行了分割,但原告认为一个房屋不能同时拥有两个物权,且该房屋不具备内部房屋单独分割产权的条件。现原告已再婚,但被告却多次到 R室吵闹,严重扰乱了原告的生活秩序。原告主张自己对该房屋的贡献,特别是在离婚后对该房屋的贡献远大于被告,故应多分房产份额。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辩称:在离婚时法院对 R室进行了分割,明确了被告的所有权份额大于原告。法院作出这样判决的原因是基于原告的婚内过错、照顾女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离婚后原告独占 R室,阻止被告对该房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出租,严重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现被告同意对 R室的具体份额予以划分确定,但分割时坚持适用上述原则,即原告婚内存在过错、照顾女方合法权益,被告主张65%的所有权份额。
三、法院查明
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原为夫妻关系,R 室是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后二人经本院判决离婚,在判决书中对 R室作如下处理:该房归孙某、李某共有,其中大间归李某所有,小间归孙某所有。该判决已生效。
现该房屋大间由李某锁门但未居住,小间由孙某及再婚后的妻子共同居住。另,在离婚后,双方对 R室的使用产生较为激烈的矛盾,经协商未果致本案诉讼产生。
四、法院判决
1.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R室,由孙某与李某按份共有;其中孙某占 45%的所有权份额,李某占55%的所有权份额。
2. 驳回孙某其它诉讼请求。
五、案件分析
1. 共有财产的分割条件: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在本案中,原被告在对 R室离婚后的共有期间内,就该房的居住、使用、出租等问题产生激烈矛盾并引发诉讼,且双方均同意明确各自所有权份额,故法院认定共同共有 R室的基础已不存在,支持原告要求明确所有权份额的诉讼请求。
2. 所有权份额的判定依据:
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中对该房屋的分割确定了原则,法院以该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房产证附件中所记录的该房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建筑面积系数等数据,综合判定所有权份额。
六、办案心得
1. 依据生效判决:被告在诉讼中紧紧依据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该判决书明确了房屋分割的原则,基于原告的婚内过错以及照顾女方合法权益的原则,为被告争取更多所有权份额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在类似案件中,当事人应充分利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原则和权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强调权益受损:被告指出离婚后原告独占房屋并阻止被告对属于自己部分的出租,严重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明确展示自己权益受损的情况,有助于法院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在处理财产纠纷案件时,当事人应详细阐述自己权益受损的具体表现,以增强自己的诉讼主张。
3. 合理主张份额:被告根据离婚判决的原则以及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主张65%的所有权份额。在确定所有权份额时,当事人应结合法律规定、案件具体情况以及自身的合理需求,提出明确且合理的份额主张,避免过高或过低的要求,提高诉讼的成功率。
总之,在处理离婚后房产分割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充分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强调自身权益受损情况、合理主张所有权份额,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准确把握法律依据和案件事实,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建议和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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