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孙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产权归原告林某所有,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 要求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一号房屋的入住手续,我方愿意支付该房屋购房款的相关差额;
3. 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二原告对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行使居住使用权已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确认。因三被告拒绝二原告居住使用安置房屋并拒绝支付二原告应得的拆迁安置补助费用,二原告以共有纠纷为案由起诉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向第三人核实,周转费从2010 年 1 月至2016 年 5 月,按照每人每月1500 元发放,通过转账方式打到被拆迁人(陈某)存折上;5 被安置人获得三套安置房屋,即北京市丰台区一号、二号、三号;其中二号及三号已办理入住,一号未办理入住;第三人北京 G公司尚有人均 21600 元综合补助未发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确定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二原告居住使用,但因二原告获得拆迁安置补助费用不足以支付一号房屋购房款,二原告要求支付拆迁安置补助费用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三被告对上述判决不服而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生效后,原告到第三人北京 G公司处办理入住手续以及购屋结算时得知,三套安置房均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但办理产权登记以及办理入住一号房屋需要三被告协助配合并出具拆迁安置原始凭证等原件,同时需要进行购房税费缴纳、购房款结算等手续,但三被告拒绝配合导致三套房屋均不能正常办理产权证,且二原告无法入住一号房屋。故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孙某耀、孙某坤辩称,办理产权的条件不具备,现在房款都是我方缴纳的。拆迁时,拆迁协议上牵扯到每个人的财产,一是周转费,一个是45 平米指标,拆迁的房屋、补助、奖励没有说是牵涉到每个人,应该给我的补偿如果都给我方了,我方同意配合办理产权手续。第二,5000元提前搬家奖是按户发放的,跟家里几口人没有关系,综合补助费、物业补助都不是按人头发放的。周转费是让我们出去租房用的,我方租的房屋,从2010 年 1 月开始至2015 年 8 月这段期间原告是与我们一起居住的,我方租住林某娘家房屋,每月给了2700 元房租,二原告应该给我方租金。45 平米是与人口和房屋结合给的面积。
三、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北京 G公司述称,目前涉案房屋均未办理产权登记,但是被告已经办理了入住,如果办理产权,在不分户的情况下,可以登记在被拆迁人名下,如果分户需要所有被安置人员签署安置房屋产权分户登记协议书或者法院生效判决。原告与被告之前的权利分配属于其内部的问题,第三人无权处理。拆迁款和周转补助费已发放完毕。回迁时期的综合补助款,每人21600 元,由于房屋没有全部办理认购手续,故还未发放,该费用有孙某杰的。
四、法院查明
孙某耀与陈某系夫妻关系,孙某坤系二人之子。孙某坤与林某于2009 年登记结婚,孙某杰系二人之子。2015 年10 月,孙某坤与林某经本院判决离婚。
2010 年 1月 8 日,北京 G公司(甲方)与陈某(乙方)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丰台区 M公司的所有房屋和附属物。协议内容包括被拆迁房屋情况、拆迁补助及奖励、预扣定向安置房购房款及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等。
2016 年,林某、孙某杰将孙某坤、陈某、孙某耀诉至本院,要求一号房屋有林某、孙某杰的居住权,并给付其拆迁补助及奖励、周转补助费、综合补助费等。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情况并作出判决,一号由林某、孙某杰居住使用,驳回林某、孙某杰其他诉讼请求。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北京 G公司称,一号房屋已经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条件。周转费已按期发放,回迁时期的综合补助款因房屋未全部办理回迁认购手续未发放,孙某杰亦有份额。
庭审中,被告称从2010 年 1 月开始至2015 年 8 月这段期间原告是与我们一起居住的,我方租住林某娘家房屋,每月给了2700 元房租,二原告应该给我方租金。二原告认可周转期间孙某坤全家人租用林某娘家另一房屋居住,从2010 年 1 月至2015 年 10 月,每月支付2700 元,孙某坤与林某离婚后,孙某坤全家搬离。
五、法院判决
1. 确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林某、孙某杰所有;
2. 北京 G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陈某、林某、孙某杰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转移登记至陈某名下;
3. 陈某、孙某耀、孙某坤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登记至陈某名下后十日内协助林某、孙某杰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至林某、孙某杰名下;
4. 林某、孙某杰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登记至林某、孙某杰名下后十日内给付陈某、孙某耀、孙某坤房款412960.8 元;
5. 北京 G公司、陈某、孙某耀、孙某坤于林某、孙某杰支付房款后十日内协助林某、孙某杰办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入住手续。
六、案件分析
1. 房屋产权归属的确定:
依据现有证据及生效判决,原告林某、孙某杰系拆迁安置在册人口,每人享有45 平米的被安置利益。综合考虑购房指标、房屋面积等情节,法院认定一号房屋归林某、孙某杰所有。
按照合同相对性,先由第三人将房屋转移登记至被拆迁人名下,再由被告协助原告完成转移登记。
2. 拆迁补助费用的处理:
物业补助、周转补助费、装修补助费等费用系根据安置人口发放,原告对上述各项费用享有相应权利。提前搬家奖按户发放,原告亦享有相应权利。人均综合补助费为按人口补发,原告同样享有权利。
鉴于原被告在被安置期间共同租住房屋的情况,对原告所应获得的周转补助费酌情予以扣减。经折算,原告应当再给付被告房款412960.8 元。
七、办案心得
1. 证据的充分准备:在本案中,原告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包括法院判决书、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第三人的陈述等,充分证明了自己作为拆迁安置在册人口的身份以及对一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和部分拆迁补助费用的享有权。这些证据为法院认定房屋产权归属和处理拆迁补助费用提供了重要依据。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2. 法律依据的准确运用:律师准确理解和运用了关于拆迁安置房屋产权归属和拆迁补助费用分配的法律规定。依据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结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和生效判决的认定,明确了原告的被安置利益和对一号房屋的所有权。同时,对拆迁补助费用的性质和分配进行了合理的分析和判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3. 诉讼策略的合理制定: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即要求确认一号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并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和入住手续。同时,原告表示愿意支付购房款的相关差额,展示了自己的诚意和解决问题的态度。律师通过合理的诉讼策略,引导法院关注原告的合法权益和被告的配合义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总之,在处理拆迁安置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中,律师需要充分准备证据,准确运用法律依据,合理制定诉讼策略,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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