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君、孙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依法确认被继承人林某2013年所立的自书遗嘱有效;
2. 判令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孙某君继承,孙某君给付孙某杰、孙某聪(赵某聪)、孙某坤(赵某坤)每人房屋折价款37 万元。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林某与孙某鹏于1953 年结婚,婚后育有子女三人,即孙某杰、孙某聪和孙某坤。孙某君系孙某杰之子,系被继承人林某之孙子。林某与孙某鹏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称涉案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孙某鹏名下。1996年 10 月24 日,孙某鹏去世,未留有遗嘱。林某于2013 年 10 月23 日亲笔立下自书遗嘱,将涉案房屋留由孙某君继承。2014年 6 月17 日,林某死亡。二原告认为林某所立自书遗嘱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聪、孙某坤辩称:
1. 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孙某君系被继承人林某的孙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其作为受遗赠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应视为放弃。林某与孙某鹏系夫妻关系,孙某鹏于1996 年 10 月24 日去世,其未留有遗嘱。林某去世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孙某杰、孙某聪、孙某坤。二原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遗嘱的形成过程,林某生前也从未表达过要把涉案房屋留给孙某君继承,且孙某杰未尽到赡养义务,故遗嘱的真实性存疑,无法确认是林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2. 孙某君放弃受遗赠,则涉案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孙某杰、孙某聪、孙某坤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且二被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
3. 孙某杰虽然患有疾病,但此前有正式工作、办理了退休,不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故在分配遗产时,其不应多分。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林某(曾用名林某 1)、孙某鹏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即孙某杰、孙某聪、孙某坤。孙某君系孙某杰之子。孙某鹏于1996 年 10 月24 日去世,林某于 2014年 6 月17 日去世。涉案房屋系孙某鹏、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1994年 1 月 4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在孙某鹏名下。
2013 年10 月 23 日,林某立下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一号依交给我的孙子孙某君所有。……”。
庭审中,二原告称在林某去世后第七天整理遗物时发现遗嘱并于当日将遗嘱内容告知二被告,故孙某君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并向二被告主张权利,二被告早就知悉并承认林某自书遗嘱的存在,只是一直拖延不愿意分割遗产。为此二原告提交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稿等予以证明,二被告则称2016 年 5 月 4日孙某君给孙某坤发微信时才得知遗嘱一事,孙某君也是此日才表示接受遗赠,故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个月时限。
另,孙某聪提交林某生前的就诊材料拟证明对林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提交收费清单、收据等,拟证明办理林某丧事支出的费用。二原告则提交住院病案拟证明孙某杰病情严重、行动不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经询,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现价值296 万元,由孙某杰和配偶钱某居住。二原告主张涉案房屋归孙某君所有,孙某君给付孙某杰、孙某聪、孙某坤每人房屋折价款37 万元;二被告则认为孙某君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遗赠,故涉案房屋应由孙某杰、孙某聪、孙某坤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但孙某杰未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遗产,故要求涉案房屋归孙某杰所有,孙某杰给付孙某聪、孙某坤每人房屋折价款100 万元。
四、法院判决
1. 被继承人林某2013 年所立的自书遗嘱有效;
2.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原告孙某君所有,原告孙某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杰房屋折价款37 万元、给付被告孙某聪房屋折价款 37 万元、给付被告孙某坤房屋折价款37 万元。
五、案件分析
1. 遗嘱效力的认定:
涉案房屋为林某与孙某鹏夫妻共同财产,林某有权对自己的份额进行处分。
二原告提交的遗嘱由林某书写,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虽二被告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但二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二被告此前多次表示认可遗嘱真实性且愿意尊重林某遗愿,二被告未提交反证,故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林某所立遗嘱应为遗赠。
2. 接受遗赠时间的确定: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本案中,双方对接受遗赠时间陈述不一,但根据二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认为孙某君所述接受遗赠的时间可信度更高,其系在法定期间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3. 遗产分割的方式:
涉案房屋系林某和孙某鹏共同财产,林某有权立遗嘱处分自己的份额,但无权处分孙某鹏的份额。
孙某鹏未立遗嘱,其份额由林某、孙某杰、孙某聪、孙某坤每人各继承四分之一。林某立遗嘱将自己份额留由孙某君继承,故涉案房屋孙某君享有八分之五份额,孙某杰、孙某聪、孙某坤各享有八分之一份额。
二被告称孙某杰未履行赡养义务应少分遗产,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六、办案心得
1. 证据的充分准备:在本案中,二原告为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孙某君在法定期间内接受遗赠,提交了录音光盘、文字整理稿、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这些证据在法院认定遗嘱效力和接受遗赠时间上起到了关键作用。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律师应充分收集和整理证据,为当事人的主张提供有力支持。
2. 法律规定的准确把握:律师准确把握了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包括遗嘱的形式要件、受遗赠人的权利义务、遗产分割的原则等。在诉讼过程中,能够依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的主张提供合理的法律依据,增强了诉讼请求的可信度。
3. 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坚定立场:在面对二被告的质疑和反驳时,二原告坚定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理的法律抗辩和证据提交,成功地证明了遗嘱的有效性和孙某君在法定期间内接受遗赠的事实。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要始终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为其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律师需要充分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坚定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以实现当事人的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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