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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名下房屋购买时父母也有出资老人能否起诉共有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10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明、李某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依法对北京市朝阳区 X房屋进行所有权确认,由孙某明、李某英占有 65%的份额,由孙某昊、吴某兰占有35%的份额;

2. 确认原、被告各自的出资份额,并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变更房产证。

 

事实和理由:2014 11 月,原、被告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X房屋,总房款 380 万元,原告出资285 万元,被告出资 95 万元(含贷款80 万元)。此后被告又退还原告 40 万元,实际原告出资245 万元。该房产应属于原、被告共有,因为需要使用被告公积金贷款,所以房产证登记在被告名下。2016 12 6日,原、被告对购房初衷与出资签署了文件说明。现原告居住在该房内,希望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故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昊辩称:购买北京市朝阳区 X房屋时原告有出资。我同意二原告占有涉案房屋 65%产权份额,二被告占有35%产权份额,并同意变更房产登记。

 

被告吴某兰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借名买房的约定。当初购房是因为吴某兰怀孕,考虑到孩子上学,才买的房,购房款是向原告借款支付。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与原告无关,被告后续偿还了原告40 万。另,原告名下已经有两套住房,其没有购房指标。虽然2016 12 月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书面协议,但该协议的真实意图是为了让原告安心,被告承诺在还清欠款前原告可以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该协议并无产权的约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情况

 

孙某明、李某英系夫妻,孙某昊是孙某明、李某英夫妇之子,吴某兰是孙某昊之妻。孙某昊与吴某兰于2009 8 18 日登记结婚。

 

2014 10 24 日,孙某昊、吴某兰共同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刘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由孙某昊、吴某兰购买北京市朝阳区 X房屋,购房款总计 380 万元。2014 12 22 日,孙某昊、吴某兰共同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某银行、保证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签订《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孙某昊、吴某兰借款数额为80 万元,借款期限 11 年,自2014 12 22 日至 2025 12 22 日。现北京市朝阳区 X房屋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孙某昊、吴某兰名下,由其二人共同共有。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购买北京市朝阳区 X房屋时,孙某明、李某英出资 285 万元,孙某昊、吴某兰出资15 万元,剩余 80 万元房款是公积金贷款支付。孙某明、李某英承认孙某昊、吴某兰之后又退还其40 万元,其二人实际购房出资为 245 万元。

 

2016 12 6 日晚,孙某明、李某英、孙某昊、吴某兰共同签署字据,内容为:“在2014 11 月父亲李某英母亲孙某明卖掉原有住房,和儿子孙某昊儿媳吴某兰共同购买了朝阳区 x号二居室一套,作为父母(李某英、孙某明)安居养老之所,房款共计三百八十万元整,此房李某英孙某明出资贰佰捌拾伍万元(285万),孙某昊吴某兰出资十五万(15 万),贷款捌拾万元(80万),后从公积金提取肆拾万元还给李某英、孙某明。因孙某昊吴某兰要用公积金贷款,所以房本登记在孙某昊吴某兰名下,但李某英孙某明出了大部分房款,因此对此房享有相应的权益。未经四人共同协商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置此房。”

 

四、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X房屋房屋由原告孙某明、李某英与被告孙某昊、吴某兰按份共有,原告孙某明、李某英享有百分之六十四点四七的产权份额,被告孙某昊、吴某兰享有百分之三十五点五三的产权份额。

2. 驳回原告孙某明、李某英之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分析

 

1. 产权确认的依据:

 本案中,各方对购房出资情况无争议,且有2016 12 6日四人共同签署的字据为证。字据明确了各方的出资情况以及原告因出大部分房款而对房屋享有相应权益,且约定未经共同协商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置此房。

 法院依据物权归属争议的处理原则,认定该字据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要求按照出资额确认房屋产权份额于法有据。

 

2. 被告吴某兰的辩称不成立:

 吴某兰辩称字据的形成是为了让原告安心居住,从前后行文整体来看难以采信。其主张购房款是向原告借款支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

 

六、胜诉办案心得

 

1. 证据的重要性:在本案中,2016 12 6日四人共同签署的字据成为关键证据。该字据明确了购房的初衷、各方出资情况以及对房屋处置的约定,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供了有力支持。这提醒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充分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尤其是书面协议、出资凭证等能够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证据。

 

2. 法律依据的准确适用:律师需要准确把握物权归属争议的法律规定,明确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确认权利。在本案中,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字据的内容,认定原告要求按照出资额确认房屋产权份额于法有据。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3. 对对方辩称的反驳:对于被告吴某兰的辩称,律师需要进行有力的反驳。在本案中,从字据的内容整体分析,吴某兰关于字据真实意图的辩称难以成立。同时,吴某兰主张购房款是借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这也为律师反驳其辩称提供了依据。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要善于分析对方的辩称,找出其漏洞和不合理之处,进行有效的反驳。

 

4. 家庭关系的处理:在涉及家庭内部的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中,律师需要妥善处理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家庭和谐的因素,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如果无法协商解决,也要在诉讼过程中保持理性,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总之,在处理房屋纠纷案件时,律师需要充分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善于反驳对方的辩称,妥善处理家庭关系,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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