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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立下代书遗嘱部分子女主张未有文件证明老人精神状况因此无效法院认可吗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北京市房山区 F 号房屋由李某贤继承;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父李某凡与被继承人王某英系夫妻关系,共生育 5 个子女,分别为长子李某贤、二子李某鑫、三子李某灏、四子李某涛、五子李某德。2003 年父亲李某凡去世,2017 年母亲王某英去世,母亲留有遗产。母亲王某英在世时曾留有代书遗嘱“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 F 号属于王某英的份额及其他王某英的遗产由长子李某贤继承”。母亲去世后,李某贤多次与李某鑫、李某灏口头协商,要求继承母亲遗产并请求二被告配合办理房产证等事宜,李某鑫、李某灏均予以拒绝。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涛述称,同意 F 号房屋归李某贤。

 

被告李某德述称,对于 F 号房屋归李某贤没有意见。

 

被告李某鑫、李某灏共同辩称:

1. F 号房屋系李某灏的房屋拆迁所得,其中含有李某凡、吴某某、吴某某一家的财产性权益,并非王某英的个人财产。案涉房产面积超出优惠购房面积部分属于李某灏一家所有,进入继承应先析产,李某贤要求继承全部房屋于法无据。

2. 秦某英遗嘱缺乏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且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案涉遗嘱未注明年月日,缺乏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上代书人的签名未注明日期,遗嘱上订立遗嘱时间中的“年”系打印字体,手写字体仅有月、日,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应属无效。

王某英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存在被胁迫、欺骗而立下遗嘱的可能,案涉遗嘱缺乏实质要件。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因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王某英立遗嘱时 76 岁,已经瘫痪,立遗嘱支配大额财产明显超过其行为能力,且无法排除王某英受到胁迫、欺骗的可能。

案涉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李某贤对父母疏于照顾。

3. 李某贤提供的两张证明信已过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 如适用法定继承,李某灏、李某鑫应当多分,而李某贤应当少分。李某鑫、李某灏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且李某灏、李某涛、李某德均属于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多分。李某贤尽赡养义务较少,应当少分。

 

三、法院查明情况

 

李某凡与王某英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长子李某贤、次子李某鑫、三子李某灏、四子李某涛、五子李某德。李某凡于 2003 年去世,王某英于 2017 年去世。

 

2011 年 1 月 6 日,李某灏(乙方)与北京 M 公司(甲方)签订《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约定乙方享受购买定向安置房人口共 6 人,其中农业户口人员为李某灏、苏某芝、李某凡、吴某某、王某英、吴某某。乙方共享受优惠购房建筑面积为 260 平方米。

 

2011 年 1 月 14 日,李某灏(乙方)与北京 M 公司(甲方)签订《回迁楼认购协议》,载明乙方享受购买定向安置房人口为 6 人,共享受优惠购房建筑面积为 260 平方米,认购房面积为 307.65 平方米。

 

2012 年 11 月 13 日,王某英(认购人)与北京 M 公司(出卖人)签订《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认购北京市房山区 F 号房。

 

2012 年 11 月 12 日和 13 日,李某贤通过妻子陈某娟和儿子李某希向北京 M 公司支付共计 84222.46 元。因涉案房屋价款中另有 80000 元从李某灏拆迁补偿款中抵扣,李某贤于 2012 年 11 月 26 日和 2013 年 2 月 26 日向李某灏的妻子苏某芝转账共计 80000 元。

 

2015 年 10 月 15 日,王某英在两位律师见证下立下遗嘱,将北京市房山区 F 号的房屋属于自己的份额由长子李某贤继承。同日,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出具遗嘱见证书。

 

四、裁判结果

 

秦某英与北京 M 公司签订的关于北京市房山区 F 号房的《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由李某贤继承;

 

五、案件分析

 

1. 遗嘱的效力认定:

秦某英在两位律师见证下订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虽遗嘱落款处年、月、日系打印形成,但已经注明年、月、日,不影响遗嘱的内容及效力。法院对李某鑫、李某灏关于遗嘱缺乏形式要件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李某鑫、李某灏辩称秦某英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存在被胁迫、欺骗而立遗嘱的可能,但未举证证明,法院对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2. 房屋的产权归属:

李某鑫、李某灏主张 F 号房屋中有部分面积属于李某灏一家所有,但根据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除秦某英之外,李某灏一家在其他房屋中已享受足够的安置房面积。且李某贤已支付了 F 号房屋优惠面积的价款和超出优惠面积的价款。故法院认定 F 号房屋不存在李某灏的份额,李某贤要求继承该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六、办案心得

 

1. 遗嘱的严格审查: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遗嘱的效力往往是关键问题。律师需要对遗嘱进行严格审查,包括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在本案中,律师通过对遗嘱的形式进行分析,指出打印的年月日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成功反驳了被告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缺失的主张。同时,对于被告提出的遗嘱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被胁迫、欺骗的质疑,由于被告未能提供证据,法院未予采纳。这提醒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仔细审查遗嘱的各个方面,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2. 证据的收集与整理:在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了 F 号房屋的来源和原告的出资情况。律师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要充分收集和整理证据,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例如,对于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需要通过拆迁协议、购房合同等证据来确定房屋的性质和所有权人。同时,对于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也需要提供相关的见证材料和证人证言等证据。

3. 法律规定的准确适用:对于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律师需要准确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本案中,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认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例如,对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律师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遗嘱的效力、房屋的产权归属、当事人的赡养情况等。在本案中,法院不仅考虑了遗嘱的效力,还考虑了房屋的来源和出资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赡养义务等因素。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为当事人提供综合的法律分析和解决方案。例如,对于当事人的赡养情况,可以通过证人证言、医疗记录等证据来证明,以确定当事人在遗产继承中的份额。

 

总之,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律师需要严格审查遗嘱的效力,充分收集和整理证据,准确适用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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