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自己与王某洁平均继承苏某霞名下北京市朝阳区 R号房屋的售房款 458 万元,王某洁向自己支付二分之一。
2. 本案诉讼费按照自己与王某洁分得财产的比例承担。
二、被告上诉请求
被告王某洁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北京市朝阳区 R号房屋售房款扣除1183022.91 元,剩余部分张某达占 10%,自己占90%。
2.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某达承担。
事实与理由:
1. 自己对被继承人尽到全部赡养义务,张某达不尽任何赡养义务,也不是被继承人的监护人,一审法院按照四六份额比例判决不能体现法律公平。
2. 被继承人生前花费的大量费用是从自己手上出去的,其生前财产同样在自己手中保存。之前王某康与苏某霞离婚案件中苏某霞还欠王某康18 万余元,一审法院在卖房款中未扣除该笔债务,且自己为赡养老人也支出了钱款,理应从被继承人财产中扣除,剩余才是遗产,张某达也认可扣除合理花销后再分割售房款,只是对于花销数额略有异议,但一审法院未对此予以考虑,所做判决错误。
三、被告辩称
张某达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王某洁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1. 自己同样尽了赡养义务,前往医院看望被继承人,支付医疗费等。一审判决比例合理。
2. 自己仅认可扣除报销以后的医疗费用,对于购买营养品的费用等并不认可,事实上老人的医疗费票据显示医保报销了很多,而老人的日常生活开支自己也负担了一部分。一审法院核对了王某洁提交的全部票据,最终认定按照四六分比例继承,已经足以补偿王某洁。
四、法院查明情况
被继承人苏某霞与前夫李某辉生育二子,即张某达(曾用名李某 2)和李某 3。1981年 3 月,苏某霞与王某康结婚,苏某霞带张某达随二人共同生活。苏某霞与王某康婚后生育一女,即王某洁。李某 3于 2005 年12 月 12 日死亡,死亡时婚姻状态为未婚。2001年 10 月30 日,苏某霞与王某康离婚,后未再婚。苏某霞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2018年 10 月30 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告苏某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某洁为苏某霞的监护人。2019年 9 月16 日苏某霞死亡,其生前未立遗嘱。
2016 年因拆迁单位给苏某霞安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R号房屋一套。2016 年 8月 1 日,苏某霞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R号房屋。2018 年 7月 16 日,该房登记在苏某霞名下。2019年 3 月22 日,王某洁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苏某霞与案外人陈某鹏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苏某霞将北京市朝阳区 R号房屋出卖,售房款 162 万元,该合同备案于房管部门。另外,王某洁提交2019 年 3 月 2日苏某霞与陈某鹏及北京某中介公司间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上述房屋交易房屋价款及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作价总计为458 万元。双方认可该房实际成交价 458 万元,王某洁认可该款现在其处。
王某洁称其与苏某霞共同生活期间,为苏某霞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183022.91 元。张某达的意见为: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
证人杨某出庭作证称:自己是王某洁和张某达的姨,从2000 年开始自己和姐姐苏某霞、姐夫王某康、外甥女王某洁在一起生活。张某达没有与苏某霞住在一起,也没有赡养苏某霞,还经常对苏某霞又打又骂,没对苏某霞尽义务。
张某达主张苏某霞去世前另有收入,王某洁对此不予认可,张某达提交证人证言。
五、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苏某霞遗留的北京市朝阳区 R号房屋售房款四百五十八万元,其中 40%由张某达继承,其中60%由王某洁继承;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王某洁给付张某达一百八十三万二千元。
六、案件分析
1. 遗产范围确定:北京市朝阳区 R号房屋的售房款属于被继承人苏某霞的遗产。因苏某霞生前未立遗嘱,该售房款应由其合法继承人即张某达与王某洁依法继承。
2. 继承份额分配原则:
- 根据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 本案中,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证据,认定被继承人苏某霞多年与王某洁共同生活,去世前几年每年多次就医,王某洁在经济及体力上均对苏某霞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且在苏某霞患病住院期间,王某洁作为监护人也尽到了管护与照顾责任。因此,法院酌定苏某霞遗留的售房款由王某洁适当多分。
3. 费用扣除的考量:对于王某洁主张为苏某霞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苏某霞欠王某康的债务问题,法院经核实后,在分配份额时已酌情予以考虑。同时,张某达主张苏某霞另有收入,但仅提交证人证言,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法院无法采信。
七、办案心得
1. 证据的关键作用:在本案中,王某洁为证明自己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提交了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证据以及为被继承人支付各项费用的票据等。这些证据对于法院认定继承份额的分配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证据,包括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证据、为被继承人支付费用的凭证、被继承人的收入支出情况等,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2. 法律规定的准确适用:对于遗产继承案件,律师需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继承份额分配的原则。在本案中,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适当多分遗产,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继承份额。
3.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确定继承份额时,法院不仅考虑了当事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还综合考虑了被继承人的收入支出情况、债务问题等。律师在处理遗产继承案件时,要全面了解案件的各种因素,为当事人提供综合的法律意见。例如,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问题,要明确是否属于遗产范围,是否应在继承份额中扣除等。
总之,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律师需要充分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尊重法院的裁量权,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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