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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遗产房屋子女口头协议 归一方其给他人补偿后因房价上涨部分人反悔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次举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苏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据原被告三人口头达成并已实际履行的《张某遗产继承分割协议》,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张某名下涉案房屋,即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由二被告共同协助过户;

2.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张某与苏某康系原配夫妻,婚生二子一女,长子苏某达,次子苏某立,女儿苏某芳。苏某康于2002 11 10 日去世,张某于 2013 12 2日去世。张某和苏某康父母均先于张某和苏某康死亡。张某和苏某康生前均未立遗嘱。苏某文系苏某立与郭某婚生独子。

 

原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T号房屋 9 间,属于无证房屋,系张某所有。2008年列入政府拆迁范围。2010 1 28 日,拆迁人北京市 B公司(2013 年改为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 T号房屋所有人张某就拆迁安置补偿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确定 T号房屋被拆迁人为张某,在册户籍人员为张某、苏某达、苏某芳、苏某文四人。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款共计3001165 元,包括房屋补偿款及拆迁奖励、补助费等,还给予四人每人一套定向安置房购房指标。

 

此后,苏某达、苏某芳分别购买了定向安置房屋并交付使用。2010 11 3日,张某购买一号房屋并交付使用,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张某名下。2013 11 2日,苏某文购买定向安置房四号房屋。

 

因四号房屋购房款问题,苏某文向母亲郭某借款并垫付部分款项,苏某达、苏某芳也垫付了部分四号房屋购房款。2015 6 月,苏某芳诉苏某达、苏某文继承分割张某遗产纠纷一案立案。审理中,经亲戚协调,苏某芳、苏某达、苏某文于2016 3 月底口头达成《张某遗产继承分割协议》。约定周某达放弃继承一号房屋份额由苏某文继承,一号房屋归苏某文所有,苏某文用应继承份额及垫付购房款等支付苏某芳房屋折价款,苏某达从张某名下银行存款中向苏某芳支付补偿款,苏某芳收到补偿款后待一号房屋满 5年期限后配合苏某文办理产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2017 1月,苏某达向苏某芳支付760000 元,吴某全部遗产已实际继承分割。但苏某芳不讲诚信,拒绝协助苏某文办理一号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手续,侵害了苏某文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确认口头协议合法有效,判决一号房屋归苏某文所有。

 

二、被告辩称

 

1. 被告苏某达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2. 被告苏某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母亲去世前与苏某达一起生活,但我一直照顾母亲,付出很多。虽确实达成过口头协议,但现在房子升值了,不想按照当时的口头协议履行,应重新进行分割,要求原告再给100 万元。

 

三、法院查明情况

 

苏某康与张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苏某达、苏某立,一女苏某芳。苏某康于2002 年死亡,张某于 2013年死亡。苏某立于 2002年因死亡注销户口,苏某文系苏某立之子。

 

2010 11 3 日,张某购买一号房屋,房屋所有权于2011 9 28 日登记在张某名下,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 89.17平方米。一号房屋现由苏某文居住使用,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在苏某文处保管。

 

苏某芳曾于2015 6 2日将苏某达、苏某文以继承纠纷诉至本院,后于 2016 4 12 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予撤诉。

 

苏某文主张前案诉讼过程中,经亲属协调,三人于2016 3 月底口头达成关于张某遗产继承的分割协议,约定了一号房屋的继承及折价款支付等内容。苏某达、苏某芳均认可口头协议的真实性,且苏某达已于2017 年向苏某芳支付折价款760000 元。但苏某芳认为房子已增值,不应按口头协议履行,应重新分割遗产。

 

四、裁判结果

 

张某名下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苏某文继承,苏某达、苏某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苏某文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五、案件分析

 

1. 遗产继承的法定权利:张某死亡后,苏某达、苏某芳、苏某文作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涉案的一号房屋作为张某的遗产之一,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2. 口头协议的效力认定:2016 3 月,三人在亲属协调下达成了有关张某遗产继承分割的口头协议。该口头协议是在各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履行。

3. 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苏某芳已于2017 年实际取得了760000 元的折价补偿款,苏某文已履行其约定的支付义务。现苏某文主张一号房屋由其继承,苏某达、苏某芳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于法有据。

4. 被告抗辩的合理性判断:苏某芳以房屋增值为由要求重新分割遗产,于法无据。因为口头协议已经生效且部分履行,各方应遵守协议约定,不能因房屋价值的变化而随意反悔。

 

六、办案心得

 

1. 证据的收集与整理:在本案中,虽然是口头协议,但各方当事人对协议内容的认可以及实际履行的情况成为了关键证据。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房屋居住使用情况等,以证明协议的存在和履行情况。

2. 法律规定的准确适用:对于遗产继承纠纷,律师需要准确把握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以及协议效力的规定。在本案中,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认定口头协议有效,为原告的胜诉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当事人意愿的尊重:本案中的口头协议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体现了当事人对遗产分配的意愿。律师在处理继承纠纷案件时,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4. 协议的稳定性维护:一旦当事人达成了合法有效的协议,各方应遵守协议约定,不能随意反悔。在本案中,苏某芳以房屋增值为由要求重新分割遗产,法院不予采纳,维护了协议的稳定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处理房屋继承纠纷案件时,律师需要充分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维护协议的稳定性,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以实现当事人的合法诉求。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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