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判令继承分割被继承人所留下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 D号房屋,原告依法占有四分之三份额;
2. 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三被告为兄弟姐妹关系。2000年 4 月 3日,原告与三被告的父亲(林某德)去世,2017 年 5月 27 日,原告与三被告的母亲(杜某丽)去世,两位被继承人去世后并未留下任何遗嘱。原告及三被告有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原告曾与被告协商解决遗产继承事宜,因争议较大,至今未解决,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康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继承诉争房屋八分之五份额。诉争房屋系我与林某德共同所有,单位分房时有我们一家的份额,我与我父亲在同一单位,给我父亲分房就不能给我分房,因为有我的份额,所以单位才分了一套三居室。如果按人口计算的话,我们一家三口占五分之三,我父母占五分之二,我父母的五分之二按照法定继承,因林某宇和林某亮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应由我和林某萱平分。
被告林某宇、林某亮答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林某宇和林某亮本人书写了一份声明,均同意将北京市石景山区 D号的继承份额判归林某萱一人。
三、法院查明情况
林某德与杜某丽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即林某萱、林某亮、林某康、林某宇。林某德于2000 年 4 月 3日死亡,杜某丽于 2017年 5 月27 日死亡,二人去世之前未留有遗嘱。林某德去世后杜某丽未再婚。林某德与杜某丽的父母均先于他们死亡。
庭审中,为证明诉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以及诉争房屋被其实际居住占有,林某康提交了水电费缴费记录、房屋交款收据、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合同、房产证等证据。上述证据显示,1995年 12 月20 日,单位(甲方)与林某德(乙方)签订《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合同》,约定甲方将座落于石景山区 D号的单元楼房(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实际应付的房价款为17504.36 元。现诉争房屋登记在林某德名下。
林某康提交录音光盘,证明其支付诉争房屋的全部款项,对此林某萱、林某宇、林某亮均不予认可,林某萱当庭陈述称:林某德出资3000 余元,其本人没有出资,剩余的房款是谁交的不太清楚,交款手续是由林某康办理的,其记得有一次林某康将钱交给其,其交给了单位的办事员,后来退回的房款其也给了林某康了。林某宇与林某亮均表示没有对诉争房屋进行过出资,诉争房屋的房款应该是林某德夫妇支付的。
林某康当庭陈述称,诉争房屋于1996 年 5 月份购买,其支付了20000 余元购房款,分 5 次支付的,每次都是其将现金交给林某萱,林某萱再去交款,后来又退了五、六千元。
林某萱陈述称,林某德去世后,林某亮、林某康与杜某丽共同居住生活,林某宇上班无法照顾父母,林某萱经常回家照看父母,为父母购买生活用品,相比较而言林某萱尽的赡养义务更多。林某康陈述称,其自1989 年结婚就与父母在诉争房屋内共同居住生活,父亲去世后,由其一家三口照顾母亲并一直在诉争房屋内居住至今。林某萱、林某宇、林某亮认可林某康一家与父母共同居住,林某亮表示父亲去世后其也在诉争房屋内居住并照顾母亲。
关于诉争房屋如何分割,林某萱主张对房屋进行实体分割,要求继承诉争房屋所有权,并支付林某康相应的折价款,林某康要求继承诉争房屋所有权,并支付林某萱、林某宇、林某亮相应的补偿款。林某萱、林某康、林某宇、林某亮均认可诉争房屋的价值为2600000 元。
四、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 D号房屋由林某康继承所有,林某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林某萱房屋折价补偿款1040000 元(林某萱、林某宇、林某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林某康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林某康名下)。
2. 驳回林某萱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分析与办案心得
(一)律师分析
1. 遗产范围及法定继承:本案中,诉争房屋系被继承人林某德生前向所在单位购买的公房,在折算了林某德、杜某丽夫妇的工龄等福利因素后,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登记在林某德名下,故该房屋应认定为林某德与杜某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两位被继承人去世后,又未留有遗嘱,因此诉争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林某萱、林某康、林某亮、林某宇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均有权参与遗产的分配。
2. 出资争议的认定:林某康主张诉争房屋系其与被继承人林某德共同所有,其是实际出资人,应取得诉争房屋八分之五的所有权份额。然而,虽然林某康提供了购房收据、合同等原件,但结合其与林某德、杜某丽共同生活的事实,其掌握购房手续的可能性更大,且其应进一步提供明确付款凭证以证实其出资事实。同时,即使购房款系林某康出资,现有证据也没有关于林某康与林某德、杜某丽就诉争房屋物权权属问题的相关约定。因此,法院对林某康的该主张未予采信。
3. 继承份额的确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本案中,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林某康提交的缴费记录,可以证明二被继承人生前与林某康共同生活,林某康对林某德与杜某丽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法院酌情对林某康所应继承的房屋份额予以多分。对于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比例,法院综合考虑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情况依法予以酌情认定。
(二)办案心得
1. 证据的重要性与收集:在遗产继承纠纷中,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林某康虽然提出了出资购买房屋的主张,但由于未能提供充分的付款凭证,其主张未被法院采纳。这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当事人应尽可能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如购房款支付凭证、遗嘱、赡养记录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律师也应指导当事人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2. 法律关系的明确:对于遗产的性质和归属,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准确判断。在本案中,明确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是确定继承份额的前提。律师在处理遗产继承案件时,要深入分析遗产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的来源、物权的归属等,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
3. 继承人权利的处分:林某宇和林某亮自愿将其继承的份额赠与林某萱,这是他们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在遗产继承纠纷中,继承人有权对自己的继承份额进行处分,律师应向当事人解释清楚这种处分的法律后果,确保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符合其真实意愿和法律规定。
4. 公平原则的体现:法院在确定继承份额时,综合考虑了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情况等因素,体现了公平原则。这也提醒我们,在处理遗产继承案件时,不仅要依据法律规定,还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确保遗产的分配公平合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实体分割的考量:在本案中,原、被告均主张对诉争房屋进行实体分割,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享有的份额以及房产价值,判定诉争房屋归林某康所有,由林某康给付林某萱相应的折价补偿款。在处理遗产继承案件时,对于不动产的分割,应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和利益,选择最合理的分割方式,以避免后续纠纷的产生。
总之,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律师需要深入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准确把握证据的重要性,尊重继承人的权利处分,遵循公平原则,合理选择分割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确保遗产的分配公平合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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