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诉求
原告林某贤、林某亮、林某鹏、林某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分割北京市西城区 A 号西房三间(房号 1、2,建筑面积 31 平方米),涉案房屋归林某辉所有,林某辉给付其他原告和被告房屋折价款,每人84.4 万元。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房屋评估费由法院裁判。
(二)事实与理由
被告赵某元在收到生效判决书后不配合原告办理坐落于西城区 A 号共有房产的产权证。被告长期利用此房产经营获利且长期霸占居住此房屋,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现原告申请分割该房产。
(三)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元辩称:
1. 请法院出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身份关系证明。
2. 在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违反了民法典第 209 条,没有法律效力。没有房产证就没有物权的证明,在没有物权的情况下就没有诉权,现在开庭违反程序法。
3. 原告及代理人出具的房产证(登记的物权人是赵某川)是过期的、非法的。之前判决确认产权人是四原告和被告,根本不是赵某川。如果法院认可该房产证,就等于否认了之前判决。
4. 评估程序违法,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5. 涉案房屋是其唯一住房,没有其他地方居住。修缮费用和分割给其造成的损失应赔偿。
6. 本案立案至今已超过普通程序审理期限,诉讼程序违法。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查明
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A 号西房三间(房号 1、2)。
2019 年 本院之前判决如下:北京市西城区 A 号西房三间(房号 1、2)由林某亮、林某鹏、林某贤、林某辉与赵某元共同继承;其中林某亮占有该房五分之一份额,林某鹏占有该房五分之一份额,林某贤占有该房五分之一份额,林某辉占有该房五分之一份额,赵某元占有该房五分之一份额。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赵某元支付林某亮、林某鹏、林某贤、林某辉房屋租金每人一万五千六百元。
上述判决作出后,赵某元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作出后,赵某元不服,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赵某元的再审申请。
在案件审理期间,林某亮、林某鹏、林某贤、林某辉申请对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确定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估价结果为 422 万元。
现林某亮、林某鹏、林某贤、林某辉起诉至本院,要求分割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归林某辉所有,由林某辉给付其他共有权人折价补偿款,赵某元不同意上述诉讼请求,并持其辩称理由予以抗辩。
(五)裁判结果
1.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林某辉向原告林某亮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 844000 元、向原告林某鹏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 844000 元、向原告林某贤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 844000 元、向被告赵某元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 844000 元。
2. 待原告林某辉履行完毕本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内容后,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 A 号西房三间(房号 1、2)房屋归原告林某辉所有。
二、办案心得
(一)共有房产分割的法律依据与合理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共有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的不动产。在本案中,涉案房屋是按份共有的财产,各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不得分割,因此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这一法律规定为解决共有房产纠纷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从合理性角度来看,当共有关系出现矛盾且无法协调时,分割共有房产可以避免长期的纠纷和矛盾,实现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在本案中,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通过诉讼请求分割房产是一种合理的解决方式。
(二)评估程序的重要性与合法性审查
在房产分割案件中,房屋的市场价值评估是关键环节之一。评估结果直接影响到各共有人的利益分配。在本案中,被告对评估程序提出了质疑,认为评估程序违法并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这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评估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评估过程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并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审查和鉴定。
(三)唯一住房与分割补偿的平衡
被告提出涉案房屋是其唯一住房,没有其他地方居住,以及要求赔偿修缮费用和分割造成的损失。这涉及到在房产分割过程中,如何平衡共有人的利益与实际居住需求的问题。
在处理类似情况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各方的实际情况,尽量在保障共有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居住困难一方的基本生活需求。在本案中,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判归原告之一所有,并由其向其他共有人支付折价补偿款,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利益的平衡。
总之,这起共有房产分割纠纷案件涉及到多个法律问题和实际情况的考量。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和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也为处理类似的房产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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