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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再婚前男方购房,男方去世后,女方与子女遗产诉讼分割案例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次举报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吴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继承人赵某贤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并进行分割,具体方案为一号房屋归赵某所有,由赵某支付吴女士房屋份额折价款262.5万元。

事实和理由:吴女士与被继承人赵某贤系再婚夫妻。双方于2008年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居住在吴女士家中,未生育子女。赵某贤生前与亡妻林女士生育一子赵某。2017年1月5日,赵某贤因病去世。去世时,赵某贤留有一号房屋一套及存款若干,尚未分割。一号房屋是赵某贤和林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林女士去世没有遗嘱,一号房屋未进行继承,现赵某贤占一号房屋的75%份额,该部分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吴女士与赵某各继承37.5%份额。

对于上述遗产继承问题,吴女士曾多次表示希望与赵某协商解决,但赵某反复表示吴女士没有继承权,不认可吴女士有权继承事实。吴女士与赵某贤再婚感情稳定,二人共同生活期间,一直是吴女士照顾赵某贤日常起居至其过世。吴女士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理应享有法定继承权,获得继承份额。赵某单方剥夺吴女士继承权,于法无据。因此,吴女士诉至法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赵某辩称:首先,关于一号房屋的分割。一号房屋应归赵某所有,由赵某补偿吴女士最多十六分之三份额对应的折价款。一号房屋虽然产权证上只有赵某贤一人名字,但该房屋作为90年代福利分房,依据当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赵某夫妇始终共同居住共同购买的事实,该房屋原始产权应属赵某贤及赵某生母、赵某夫妇4人共有,目前只有赵某贤个人的不超过八分之三的房屋份额可以进行遗产分割,故一号房屋中十六分之十三应属于赵某所有。

赵某夫妇在赵某贤再婚前后对赵某贤和吴女士尽到了完全的赡养义务,属于法定的可以多分遗产的继承人,应适当增加继承份额。吴女士未尽到婚内应尽照顾和经济义务,且存在婚内恶意欺诈,恶意转移财产,应依法减少其继承份额。

其次,赵某贤去世后,双方就遗产进行过协商,当时协商方案为一号房屋归赵某所有,赵某支付吴女士28万元补偿款,现在重新分割遗产,28万元应当返还或者在折价款中折抵。

 

法院查明

赵某贤与林女士系夫妻,育有独生子赵某。登记在赵某贤名下的一号房屋为赵某贤与林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林女士于1999年10月29日去世,去世时一号房屋未进行继承。

2008年6月18日,赵某贤与吴女士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7年1月5日,赵某贤因病去世。去世时,赵某贤留有一号房屋及若干存款,且未留遗嘱。2017年4月10日,赵某通过其妻孙某琳向吴女士转账28万元,备注“赵某贤遗产给吴女士”。

另外,赵某申请调取吴女士、赵某贤银行的存款及流水情况,本院依据其申请均进行了调查,双方对调查结果无异议。

庭审中,双方就赵某贤的遗产范围以及本案需要分割的遗产进行归纳并进行协商。具体为:1、一号房屋由赵某继承,由赵某支付吴女士房屋折价款,房屋现价值双方均同意按照700万元计取;2、双方均就存款部分达成一致,确定赵某贤名下所有存款由赵某继承,吴女士名下存款中属于其与赵某贤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由吴女士继承。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赵某贤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被告赵某继承,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女士上述房屋折价款一百八十二万元。

二、被继承人赵某贤名下全部存款由被告赵某继承,原告吴女士名下全部存款归原告吴女士所有。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一号房屋系赵某贤与林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为赵某贤与林女士共同共有,每人各占50%。林女士去世后,一号房屋中属于林女士的遗产部分并未进行分割,该遗产部分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赵某贤及赵某各继承一号房屋的25%。赵某贤去世后,一号房屋中属于赵某贤的遗产部分即为75%,应由吴女士及赵某继承。双方均同意一号房屋由赵某继承,并就房屋价值达成一致为700万元,赵某应支付吴女士房屋折价款。

根据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考虑到一号房屋系赵某贤婚前财产的性质、吴女士与赵某贤再婚的年限、吴女士名下有多套住房等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吴女士继承一号房屋30%的份额。赵某在赵某贤去世后向吴女士转账的28万元应认定为房屋折价款的一部分,在应付房屋折价款中予以折抵。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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