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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夫妻一方父母去世继承的财产离婚后房屋分割纠纷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邹某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中赵某霞享有的20%份额,其中10%份额归我所有。

事实和理由:我与赵某霞于2004年结婚,于2019年离婚。赵某霞的母亲赵母、父亲赵父。赵父于2018年2月4日去世,于2017年留有遗嘱,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40%份额由赵某霞继承。2021年7月21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确认赵某霞占房屋的45%份额。按照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我与赵某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霞父亲去世,赵某霞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霞辩称,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中我个人所占的45%份额全部为我个人单独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邹某非无关。我坚决不同意将任何财产分割给邹某非。我个人所有的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45%的份额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20%份额来源于我父亲赵父的遗嘱继承,另一部分25%来源于我母亲赵母的赠与,均与邹某非没有任何关系。我父亲赵父在遗嘱内容中,已明确写明其份额中的40%归我个人继承。赵父明确表示将房子本人份额的40%留给我个人继承,与我配偶无关。询问笔录每一页都有公证员与赵父的签字,其所述全部内容都是赵父确认过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询问全程由公证处工作人员录音录像,询问笔录及录像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有效,属于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邹某非与我于2004年8月27日结婚,但双方婚后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感情不和,邹某非多次对我实施家暴行为。2019年3月18日,双方离婚时,调解书中明确写明,邹某非及我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十几年婚姻中,邹某非没有去看望过我父母,未尽一天孝道,我父亲不可能同意将房产留给邹某非继承。我生活困难,且案涉房屋45%的份额均为我个人所有,邹某非恶意诉讼,应当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综上所述,要求驳回邹某非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2004年8月27日,邹某非与赵某霞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9年3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于2013年1月28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赵父名下。

2017年6月14日,赵父在公证处立公证遗嘱,该遗嘱载明:坐落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现我自愿立遗嘱如下:40%由我小女儿赵某霞个人继承”。2017年6月27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之后赵某霞家族内关于房屋继承发生纠纷,经法院判决其享有房屋20%份额。

本案审理中,本院调取公证书、询问笔录、录像等档案材料。邹某非称询问笔录中,赵父并没有说邹某非对其不孝,没有排除邹某非,亦没有排除邹某非共有的表述。

 

裁判结果

驳回邹某非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案中,被继承人赵父所立遗嘱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且法院生效判决亦确认赵父于2017年6月14日所立的公证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赵父享有的一半份额应按遗嘱继承,并据此作出生效判决。根据赵父所立遗嘱载明“在我去世后40%由我小女儿赵某霞个人继承”的内容,可以看出赵父已明确表示其去世后诉争房屋中40%仅由赵某霞个人继承,排除了其他人共有的权利。故赵某霞继承的遗产份额应为其个人财产,与邹某非无关。邹某非虽对公证过程中的询问笔录、录像等内容提出异议,但不足以推翻上述事实,故对邹某非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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