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李某文、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市房山区一号宅院拆迁款715153元归二原告所有,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李某文与王某系夫妻关系,王某鹏系二人儿子,王某鹏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20年3月21日在房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原有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宅院一处,该宅院系祖宅,院内共有房屋7间,该宅院于2019年拆迁,就本次拆迁利益产生纠纷,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鹏辩称,我不同意偿还,应该孙某来偿还。我和孙某协议离婚,离婚的时候我净身出户。拆迁款是打到我的账户,但拆迁款是被孙某取出来的。取钱的时候2019年12月份我们还没有离婚。钱是分几次取的第一次取用来买车了,车登记在我名下,离婚的时候车给孙某了,没有过户。第二次取了三十几万,具体数额记不清了,取钱的时候是我们俩和孩子一起取的,三十几万存到孩子(王某霖)名下了,剩下的钱在孙某手里,孙某用来买回迁房用了,直接刷的卡,用了多少我不知道,卡在孙某手里,卡现在有多少钱我不知道。
被告孙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某鹏说的也不是事实。孙某没有拿这个钱,协议书中有孙某的签字,拆迁款打入王某鹏账户,由王某鹏转账给李某文,转账给他也可能是让他保管、存放,钱也不属于李某文,拆迁款中包含了其他的拆迁奖励。孙某和王某鹏已经离婚,和王某鹏不是夫妻没有共同向外付款的义务。
法院查明
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鹏系二原告之子,被告孙某与被告王某鹏原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9年3月14日结婚,于2020年3月离婚。2019年5月18日,王某鹏(乙方)与北京G公司(甲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偿款715153元,乙方在2019年5月25日之前完成搬迁,安置人口四人,王某鹏、孙某、王某霖、王某露。王某霖、王某露系二被告子女。2019年1月16日,原被告四人签订《协议书》,约定:1、房屋拆迁后,拆迁款及安置房由王某鹏全权办理;2、拆迁款打入王某鹏账户,由王某鹏转账给李某文。
2019年5月30日,拆迁款715153元打入王某鹏银行账户,该账户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19年6月1日,该账户转账支出17万元给王某霖,2019年6月5日,现金取款545000元。王某鹏称转账及取款均为孙某操作,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孙某予以否认。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某文支付拆迁款715153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文、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被告四人达成一致均认可拆迁款715153元由王某鹏打入李某文账户,应认定四人就拆迁款的分配达成一致,双方应当按照此协议履行。该拆迁款已经打入王某鹏账户,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李某文支付。王某鹏称银行卡由孙某控制且取款转账均为孙某的行为,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王某要求二被告向其支付拆迁款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12年 (优于83.11%的律师)
52次 (优于97.25%的律师)
64次 (优于98.44%的律师)
155511分 (优于99.8%的律师)
一天内
19891篇 (优于85.41%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