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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算个人财产吗

作者:靳双权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4日分类:房地产纠纷浏览:91次举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李父、原告李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室的房产。

事实与理由:原告李父、李母与被告张某兰、李某芳分别为儿媳和孙女关系,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室的房产是原告儿子李某峰(已故)婚前首付,二人结婚后共同还贷所买,其中原告为儿子李某峰购买此房垫付了33万元人民币,2010年8月,原告儿子李某峰与张某兰在昌平区民政局领取了婚姻证书,2012年5月7日,原告孙女李某芳出生,2015年6月2日,原告儿子李某峰因故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其财产一直未做继承分割,现原告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兰、被告李某芳辩称:我认可我们几人的身份关系和被继承人李某峰的去世时间。对于原告提到的财产中,房屋属于张某兰与李某峰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兰支付了5万元首付款,二人共同还贷,房屋增值部分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生前陈述房屋归张某兰与李某芳所有,其他财产同意分割。考虑到李某芳年纪较小,没有收入来源,请求法院给我方多分一些。

 

本院查明

被继承人李某峰系李父与李母之子,2010年10月23日,李某峰与张某兰结婚,2012年5月7日,女儿李某芳出生。2015年6月2日,李某峰因故去世。2009年11月13日,李某峰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室的房产,显示1室房产为李某峰单独所有。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室的房产归原告李父、原告李母、被告张某兰、被告李某芳共同所有;

二、驳回原告李父、原告李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书面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李某峰去世后,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李父、李母、张某兰、李某芳继承,涉案当事人涉及老人与年幼子女,在此情况下,法院以各当事人等份继承,不再予以调整继承份额。在认定李某峰遗产时,需将属于张某兰个人部分予以析出。

对于涉案房屋,购买于李某峰与张某兰结婚之前,应属李某峰个人婚前财产,鉴于双方均未申请评估作价,确定上述房屋归本案各当事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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