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4月30日20时30许,被告何XX欲驾驶贵AFXXX号轻型普通货车停放至化工路环卫修理厂,遂将该车交由无名氏驾驶,当该车由化工路球场坝沿化工路往化工路口方向行驶时,与李XX驾贵DMXXX的小型轿车(化工路口沿化工路往化工路球场坝方向行驶)、停在路边的贵AXXX小型普通客车、贵AUXXX小型轿车以及行人陈X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致四车受损,陈X一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贵AFXXX轻型货车驾驶人弃车逃逸。
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云公交认字[2012]第2012043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贵AFE9XX轻型货车驾驶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XX、陈X无事故责任。
因贵AFXX轻型货车驾驶人弃车逃逸,被告苏XX系本案肇事车辆贵AFE9XX之所有权人,被告何XX系本案事发前贵AFXX号肇事车辆之实际控制人,且何XX与苏XX系夫妻,以上二被告均应依法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原告受伤后右大腿以下截肢,被告拒绝支付医疗费,原告不得不自行垫付医疗费68000余元,也拒绝赔偿陈某,遂诉至法院。
律师代理思路:
1、起诉后做伤残鉴定以及其他鉴定;
2、先争取从保险公司拿到事故责任车辆的保险金。
3、起诉后,到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二被告的财产情况,一旦发现财产,立即向法院申请保全,但经承办律师查询,二被告暂无登记的相关财产。
案件判决与执行情况:
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568129元,其中四家保险公司承担以上费用中的151000元,余款417129元现已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