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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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谁该享有房屋所有权

发布者:陈建平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583人看过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严禁以城市私有房屋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私有住房转让,是指将个人拥有的房屋转让他人的行为,是房屋所有权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按照以上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的买卖必须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即到房管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买方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事方只签订了买卖合同,而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不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未办理产权登记者无权享有房屋所有权。

  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但不能以此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仅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必要程序,而不是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条件。该条例第7条规定,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手续时,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有效的买卖合同是所有权登记的根据之一,是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证件,所有权登记手续并非合同有效的条件。买卖合同仍然有效,可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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