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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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

发布者:陈建平律师|时间:2015年12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300人看过

导读:社会万象纷繁复杂,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工具之一,与每个社会成员之间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每个社会成员均有必要去了解法律,特别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尤其重要。由于社会的复杂性,法律根据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多个部门,其中以解决打官司程序而划分的部门法是诉讼法,诉讼法中与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生命和自由的相关程序为刑事诉讼。这里,我们一起来了解刑事诉讼,看看律师能在刑事诉讼中能做点儿什么?

什么是刑事诉讼?

所谓诉讼,就是平时所讲的“打官司”,诉讼法就是关于如何打官司方面的法律规定。平日遇到到的诉讼,主要有民事诉讼(即民事纠纷方面的官司)、行政诉讼(即公民与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纠纷方面的官司)和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有关处理涉及犯罪方面的官司。大家了解,刑法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犯罪行为,哪些行为犯了罪又应当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判什么刑。关于刑法规定的这些有关犯罪的案件,一旦发生了,要找哪些部门告状,怎样告状,需要什么样的证据,如何请律师,哪些案件当事人可以自己到司法机关告状,哪些案件则是由有关的司法机关直接调查办案,公安机关如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侦查、审判如何进行法律监督,法院又如何对这些有关犯罪的案件进行审理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这些司法机关之间在办理犯罪案件时如何进行分工等等,这涉及到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刑罚等一系列诉讼程序如何具体操作。

刑事诉讼的任务不仅是惩罚犯罪,同时也是在保护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这样就需要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作详细、明确的规定,才能确保刑法的实施。刑事诉讼法就是这样一部确保刑法实施的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有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当事人告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聘请的律师和辩护人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义务,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就有了行为规范,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有章可循。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能做哪些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职责,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担任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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