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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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XX公司、天津市XX标准件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建平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22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XX。
法定代表人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天津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静,天津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XX标准件销售部,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XX。
经营者曹XX。
委托代理人陈XX,天津XX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XX公司(以下简称河南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XX标准件销售部(以下简称XX晟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0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XX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存在合同关系缺乏证据证明。双方没有书面合同,被申请人提交的送货单等证据也没有申请人盖章。二、事实是被申请人向王XX个人供货。王XX不是申请人员工,我方提交的建委备案的“项目部施工岗位名单”里没有王XX。王XX和被申请人也曾经结算过货款。原审法院依据李XX曾指令王XX代收货物推定被申请人供货是适用法律错误。三、李XX涉嫌合同诈骗已经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此新证据应当指令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予以再审并移送本案至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一并处理;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XX晟销售部答辩称:一、合同关系的存续不以书面合同存在为要件。二、王XX确系河南XX公司员工,申请人诉称项目部施工名单中没有王XX不能证实王XX不是其职工,其名单是不完备的。三、被申请人将五金配件运往申请人的工地,申请人是受益者,应当支付货款。四、申请人出具的补充说明等文件写明项目负责人是李XX。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河南XX公司授权李XX处理该项目的相关事务,在李XX管理涉诉工程项目期间,指定收货人为王XX;以上事实认定正确。本案XX晟销售部提供下料单、供货单等证据(其中供货单上有王XX的签字)主张其与河南XX公司之间具有买卖合同关系及河南XX公司所欠款项,原审法院结合涉诉工程的情况以及李XX、王XX二人的身份,认定王XX的收货行为代表河南XX公司、河南XX公司应当按照送货单记载的金额支付货款,并无不妥。河南XX公司以因其提交的建委备案“项目部施工岗位名单”里没有王XX,否认王XX是其员工,不应被支持。河南XX公司主张王XX和XX晟销售部曾经结算过货款,但没有提交证据支持。李XX涉嫌合同诈骗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属于有新证据应予以再审的情形,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
综上,河南XX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XX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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