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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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拒绝理赔

发布者:陈建平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1378人看过

案件描述

天津市XXX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理赔,张某是否真的对保险公司进行了隐瞒呢?面对保险公司无情的拒赔,张某又该何去何从呢?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之妻王某系天津市XXX医院职工,该医院自2009年3月开始与天津市XXX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医院全体职工投保团体健康险,并一直持续至今。王某2010年查出患有乳腺癌,2011年在单位办理了内退手续,同年向本案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医药费,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办理了理赔手续,2012年上半年再次申请理赔医药费,亦得到赔偿。2012年下半年,王某不幸病发去世,张某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死亡赔偿金理赔,遭拒。

庭审焦点

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有二:1、原告张某之妻王某生前为单位病内退人员,非正常在职状态,不属于在保人群。2、与XX医院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将王某患病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律师观点:

本案为陈律师亲自办理案件,结合庭审情况,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1、王某生前虽为内退人员,但XX医院仍为其发放工资,仍享有单位的各项福利待遇,应属于正式职工,况且XX医院交纳保费是按照全体员工数额交纳的,其中包含王某,因此王某属于在保人群。

2、投保人虽有如实告知义务,但仅限于对保险人或者其保险业务员提问进行回答,而保险公司举证为投保单,均为表格,且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尽到逐条解释说明义务,无权要求投保人进行解释说明。

3、保险公司声称不知王某患病的事实,但王某曾先后两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其中申请材料包括药费清单、病历、化验报告单、检查结果等等,保险公司内部设有医疗核赔部门,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足以知悉王某患病的事实,但依然与XX医院每年续订保险合同,可见其已放弃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权利。

判决结果: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支持了陈律师的看法,同样认为保险公司已知悉王某病情,应当做出理赔,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50000元。

案件点评:

保险公司在保险活动中,往往利用专业知识和格式合同的优势,侵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但专业律师往往能从证据中找到案件的突破口,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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