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雅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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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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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是什么?

作者:罗雅杰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89次举报

【案情】

刘某(男)与朱某(女)于婚后生育一子刘某某。因家庭琐事及经济原因,夫妻关系不睦并引发肢体冲突。此后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抚养刘某某。刘某长期在外地,诉讼中,未经朱某同意将刘某某带回浙江老家居住生活。

为确定刘某某的抚养权问题,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委托区妇联对刘某某的抚养情况进行调查。区妇联派出调查员调查后出具了调查报告,载明:刘某某此前基本由朱某一人抚养,刘某回南京后很少回家,也不承担家庭义务;刘某某上幼儿园期间基本上由朱某负责接送和孩子的全部生活,朱某也注重孩子的英语和数学方面的学习培养。刘某趁朱某不备用刘某某喜欢的平板电脑将其哄走,朱某得知后多次联系刘某,刘某不接电话不回短信。区妇联认为刘某某由朱某抚养更为有利。

南京市两级法院均认为根据双方的举证及区妇联的调查情况,可以看出刘某某从小主要随朱某生活,母子感情深厚,而刘某未经朱某同意擅自将刘某某带到浙江老家生活,导致双方在抚养和探望刘某某的过程中发生争执,不利于刘某某的健康成长。为更有利于刘某某的成长、教育,使其有一个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法院判决刘某某由朱某抚养。

  家事审判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探索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家事纠纷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它是发生在具有亲属关系的社会成员之间的人身或财产纠葛,具有伦理性、隐秘性、公益性、复杂性等特征。家事案件普遍存在证据收集难、案件事实查明难等问题,同时,家事案件往往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不能完全采取当事人主义,必须实行国家职权干预,深入细致地调查家事纠纷发生的深层原因和事实真相。江苏法院立足家事审判实际情况,积极借鉴域外有益做法,不断总结家事调查的实践经验,大胆探索适应家事审判自身特点的专门化审判程序,与司法局、团委、妇联等多部门联合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工作优势和人才优势,在心理学专家、妇联干部、社区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具备丰富群众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有专门的调查技能和职业素养、对家事调查工作具有高度热情的群体人员中择优选聘家事调查员,通过走访、调解等方式了解当事人的性格特点、家庭关系、情感经历及婚姻家庭状况,探究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协助法院进行家事纠纷调查取证,形成调查报告,提出纠纷解决建议,为法院裁判提供重要参考依据,逐步实现家事调查员制度的统一化、规范化、法律化,促进家事纠纷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选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律师认为:

第一:孩子抚养权的争夺是离婚案件中最常见的问题,男女一方如何能够在诉讼中打动法官,让法官相信其判决归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律师认为有以下几点建议:1、作为孩子父母在争夺抚养权纠纷中,一切以孩子为重,不管是生活中还在在诉讼中。2、关于陈述,正确的陈述法律事实,表达自己的意愿,能够起到事半功倍效果。3、关于诉讼证据的搜集。在婚姻家庭中,一般情况下双方都是怀着美好的愿景,携手白首的准备步入婚姻殿堂,自然双方会倾心以对,很难会留有后路对证据进行搜集。以至于在诉讼中,会出现很难辨别哪一方陈述为法律事实更难以查清事实真相。律师建议可以寻求社会组织或者是国家机关固定证据,最重要的生活中自行留意保存证据。

第二: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明了以下规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综上,不管是法律意见中列举的一些情形还是,实践操作中习惯,都可以看出,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为,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故,在男女双方离婚中,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的争夺的,双方要做好积极举证的准备,才能更好的维权。


罗雅杰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严谨缜密的法律思维。联系电话:13401862049,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宿迁
  • 执业单位: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1320********4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