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雅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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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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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争夺战

作者:罗雅杰律师时间:2016年04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91次举报

案例:王某有三子一女,长子王甲,次子王乙,都在外地工作,女儿王丙已定居加拿大。小儿子王丁虽与王某住在同一城市,但王某的生活长期由侄女王庚照料。王某病逝后,王丁将其父留下的4幅祖传名画卖给张某,双方约定张某先交订货款8000元,其余3万元等画交付后再付。张某按约定交付了定金。画交付前,王甲与王乙得知这一情形后,来不及与王丙商量,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这4幅名画。  诉讼提起后,王庚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所写的遗嘱,要求依据该遗嘱将这4幅名画中的2幅判归自己所有。

问:1在该案中,王甲、王乙、王丙、王丁的诉讼地位如何?

 2.如果王丙表示不愿回国参加诉讼应如何处理?

3.张某、王庚在起诉中处于何种地位?

律师点评:1、本案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法院对作为诉讼标的的继承关系须合一确定。在财产纠纷中,遗产继承的纠纷是比较特殊的一种。争议的各方都是有亲属关系的人,大部分还是至亲。所以,即使发生争议,大部分当事人只是不满一个或几个人 的行为,很少对所有的争议相关人都要求提起诉讼。但是,因为继承的财产的同一性,一个继承的案件会对所有的继承人产生影响。因此对涉及此类案件的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立十分关键。本案中诉讼地位应该这样确立王甲、王乙、王丙是共同原告,王丁为被告。应将王丙列为共同原告。张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王庚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本案系因继承遗产引起的诉讼,这4幅名画系王某的遗产。

2、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侵害其他人继承人利益的继承人为被告,其他继承人为共同原告。依据《民诉法意见》的有关规定:在这类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据此,法院在受理王甲、王乙提起的诉讼后,应通知王丙参加诉讼,王丙虽表示不愿参加诉讼,但未表示放弃权利,所以,仍然应当将她列为共同原告。

    3、张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由于法院裁判结果与张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王丁败诉,既会使王丁无法履行向自己交付名画的义务,又使自己有权向王丁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王庚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所谓独立请求权:有独三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即有独三的权利主张将否定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争议。与原告有同等的权利能够,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因为她已向本诉的原、被告争议的部分诉讼标的主张了独立的请求权。


罗雅杰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严谨缜密的法律思维。联系电话:13401862049,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宿迁
  • 执业单位: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1320********4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