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雅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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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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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与张X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罗雅杰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0日 1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经济开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江苏XX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孙X因与被上诉人张X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X、被上诉人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时间线

孙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X承担。事实和理由:孙X为钱XX向张X借款提供担保属实,但涉案借款人为钱XX,而一审法院未依职权追加钱XX为共同被告,导致一审判决孙X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程序违法。

张X答辩称,孙X为涉案借款提供担保,属于连带保证责任,故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孙X偿付张X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孙X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7月9日,钱XX向张X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马XX、孙X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借条载明“今借到张X现金人民币(小写)¥60000大写陆万元整。2017年12月8日前还清借款人:钱XX……本人同意为借款人以上述债务出借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孙X”。同日张X通过中国银行转账方式向钱XX支付5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孙X为钱XX向张X的借款提供担保,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且有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张X提起诉讼应当认定为借款期限届满,向孙X主张权利予以支持。关于孙X担保借款金额,虽借条中约定借款金额为60000元,但张X仅能证实交付款项58000元,故认定借款金额为58000元。张X关于利息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一审判决:一、孙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X支付58000元及利息(以5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4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张X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张X负担25,由孙X负担625元。

二审中,孙X现场播放两段电话录音,1.孙X与马XX通话录音证明张X与马XX是战友、同学关系,张X不可能起诉马XX。2.孙X与钱XX通话录音证明钱XX没有用到全部借款。

张X质证意见:录音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录音真实也与本案无关联性,张X与马XX的关系在一审中已经陈述,因为马XX介绍,由孙X担保,张X才把钱借给钱XX。录音中马XX称不起诉他,张X并不清楚这件事情。张X有权利起诉借款人或担保人,且他们之间的对话与张X无关,张X也不知情。钱XX使用借款数额与张X无关,张X只是出借人,本案借款由借款人和担保人书写借条,借款关系已经成立,孙X作为担保人应该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本院认证意见:因张X对录音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本院不予确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孙X是否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钱XX向张X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马XX、孙X分别签字提供担保。同日,张X通过中国银行转账向钱XX支付58000元,双方形成的借贷、担保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张X向孙X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孙X认可为钱XX向张X借款提供担保,但其称涉案借款人为钱XX,应当追加钱XX为共同被告。张X作为债权人,依法可以行使选择权,现其仅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孙X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孙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孙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罗雅杰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严谨缜密的法律思维。联系电话:13401862049,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宿迁
  • 执业单位: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1320********4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