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31日谭松韵母亲被撞一案在四川省叙永县公告开庭审理。庭审从早上9点一直到持续到晚上8:30,有超过2000万网友在线观看了庭审直播。实事求是地讲之所以会有这么多人关注这个案子就是由于谭松韵的公众影响力造成的,否则全国每年都有那么多交通肇事案为什么没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呢?当然可能会有人说这不是一起普遍的交通肇事案。
在本案中肇事人马某具有酒驾情节且有毒驾嫌疑,然而是不是每起酒驾案都引起如此高度的社会各界重视呢?为什么过去的酒驾案没引起这么大的关注率呢?本案之所以引起关注就是因为谭松韵的公众影响力。根据公开审判原则:除涉及保密性质的特殊案件外剩余案件有条件的都要线上直播。谭松韵母亲被撞一案就是根据这一原则进行线上直播的,并不是因为谭松韵的明星身份特殊安排,更不是谭松韵方为了博取关注开的直播。

事实上之前的同类案件也是要直播的,只是之前的同类案件较少为人关注。这再次从侧面反证本案之所以会引起关注就是因为谭松韵的公众影响力。社会公众有自己的关注点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然而一个法治国家在案件审理上不应当考虑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也不应当考虑外界对案情的关注度,否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一句空话。法庭上的谭松韵不是什么明星,也不应当拥有任何特权。

谭松韵在法庭上有且只有一个身份——被害人黄静的女儿。事实上她的明星身份在本案中更像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她的身份在客观上使本案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度,然而另一方面也成为了一种掣肘。她的这一身份有可能会使有些人产生以明星身份制造舆论压迫肇事者这种印象。所以我们在本案中还是应当将着眼点聚焦于案件本身,而不是过度关注于谭松韵的明星身份上。

首先现在网上有些文章所说的肇事人辩护律师想把本案的方向往谭松韵用舆论压迫肇事者上靠这点至少在庭审直播的回放中是看不出来的。事实上案件发生后就出现过一些针对谭松韵的负面新闻:比如拿着她在母亲出事前与欧豪约饭的照片做文章,后来这件事是被辟谣了。不过这件事到底是对方有意为之,还是某些网络自媒体的恶意炒作呢?目前我们对此不得而知,但至少在庭上对方辩护律师并没炒作谭松韵的身份问题。事实上案件的定性问题是明确的:谭松韵和两外两家受害人一方、公诉人一方、被告人一方都明确承认一个基本事实就是当晚马某确实喝了酒。这点在当地公安机关发布的警情通报和法庭所公开的视频上都能看到,所以这是一个无论如何无法抵赖的客观事实。被告的辩护律师只是通过在被告具体喝了多少酒以及是否存在吸毒情节等方面为其争取减刑,但酒驾这个基本事实是案件各方所公认的。马某酒驾导致一死二伤这一客观事实是清楚的,是没任何争议的。现在网上有些文章说为被告辩护人强调肇事者不是酒驾这种说法其实是不实的。本案的争议与疑点不在于马某酒驾这一客观事实。谭松韵的辩护律师张起淮提出了三个疑点:被告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案自首?被告马某是否存在吸毒情节?当时撞击人的车速到底是多少?这三个问题并不涉及案件的定性,然而却直接涉及到肇事者马某的定罪量刑。

马某在向公安机关投案时曾说到自己是感觉跑不掉了才选择投案的,那么在已躲无可躲的情况下才投案还能不能算是投案自首。更重要的是马某在投案后并没如实交代案发时的真实情况,而是在一开始选择隐瞒自己酒驾这一客观事实,直到无可抵赖之后才不得不承认。所以马某的行为并没对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在客观上起到帮助,所以张起淮律师就此质疑马某所谓的“投案自首”意义何在?事实上这不只是作为谭松韵一方辩护律师的张起淮的意见,公诉方在庭审中也提到对马某所谓的“自首情节”不予认定。在这点上张起淮律师和公诉方的意见是一致的,只和被告方存在分歧。然而在马某是否存在吸毒情节以及当时的车速问题上张起淮和公诉方的意见也存在分歧,而导致分歧的原因就在于证据链的不完整。事发当晚的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还有毒检物证等关键证据的缺失使事件变得扑朔迷离。案发后两天对马某进行的尿检结果呈阳性,然而血液和毛发的检测却是在七天之后进行的,三份检测均为留下样本。那么现在原告方提出争议后又从哪儿去获得第一手证据呢?这不成为死无对证之事了吗?张起淮律师在庭审中询问了两名为马某作毒检的民警和两名检测鉴定专家。张起淮律师在询问第一位民警从事毒检工作有多久时被告律师质疑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张律师却认为民警的毒检工作经验和本案大有关系。这位民警在回答关于毒检工作的经验时回答说自己记不清了,于是张律师进一步问道:“经验次数记不清了,之前有没有做过这种检测总记得请吧?”这位民警回答道:“至少一次以上”。张律师进一步询问:“你进行毒检所依据的规则流程是什么?”民警只是泛泛回答称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但具体依据的哪些法规进行了怎样的操作却一个字都没回答。张律师就此向审判长提问:“您觉得他回答了我的问题吗?”审判长对这位民警说道:“你在不涉及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回答这个问题嘛”。我们作为并不了解检测程序的旁观者而言:如果这次检测工作真涉及保密原则,那么这位民警完全可以据此为由拒绝回答张律师的提问。这点张律师和审判长都已告知过他,然而这位民警并没以保密原则为由拒绝回答,而是一口咬定自己的检测程序依法依规进行,至于依的哪些法规就是不说。这就不免令我们这些旁观者感觉匪夷所思了。张律师在询问检测鉴定专家时曾问到取证的头发量是否足够。鉴定人员先是肯定足够自己检测,张律师进一步追问:“为什么没留存物证?”鉴定人员表示:“只是刚好够检测,但不够留存的”。张律师就此质疑鉴定违反程序。我不知道我国现行的鉴定程序是否允许在没留存证物的前提下进行检测,但可以肯定的是这次检测是存在瑕疵漏洞的。如果现行的鉴定程序不允许在没留存证物的前提下进行检测,那么鉴定机关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定程序。如果现行的鉴定程序允许在没留存证物的前提下进行检测,那么鉴定机关在程序上的确不存在过错,但这相当于给我们提了一个醒:今后再有类似的事发生怎么办呢?这意味着我们现行的鉴定程序本身就还存在漏洞。这种制度性漏洞恐怕比某个鉴定人员的违规操作在社会层面上的危害更大。

张起淮律师还向法庭出示了在之前公诉人所未提交的一部分证据。从他所提供的图片中可以看出肇事车辆的挡风玻璃被砸出了一个大洞,所以张律师就此对当时的真实车速提出质疑。由于事发路段关键位置的监控视频缺失,所以张律师建议就车辆损伤程度进行物理技术分析以确定当时的车速。监控视频、行车记录莫名其妙同时缺失简直是电视剧都设计不出来的情节,所以目前似乎也只能通过车辆技术鉴定来还原事件真相了。目前谭松韵一方所争议的焦点主要就集中在这几个方面。无论马某最终是否被坐实具有吸毒情节,也不论最终的车辆技术鉴定分析结果如何,然而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是:马某酒驾致人伤亡这件事是明确的。马某是否吸毒只是本案的影响因素之一,但并不会因此造成罪与非罪的影响。马某的犯罪事实是清晰明确的,这不会因为检测样本、监控视频等证据的丢失而发生任何改变。尽管马某是否存在吸毒情节目前存疑,但现在可以确定的两个基本事实是:马某酒驾致人伤亡,同时马某还在肇事后驾车逃逸。在本案中谭松韵的母亲并不是当场被撞身亡的,而是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交通事故中哪怕耽误十分钟也会加重伤者的生命危险,所以马某在本案中的逃逸行为是应当加重惩罚。况且马某在驾车逃逸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进一步造成其他事故的风险,所以在交通肇事之外他还涉嫌犯有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马某最终能坐实交通肇事和危害公共安全两罪并罚会如何量刑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马某的行为显然已构成肇事逃逸、情节恶劣的情况,也确实造成了一死两伤的恶劣后果,所以至少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当然马某在交通肇事之外还涉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前两年随着全国各地陆续出现的一些抢夺驾驶员方向盘的行为被曝光使危害公共安全罪开始被人们逐渐熟悉起来并对其深恶痛绝,然而迄今为止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危害公共安全的量刑依然是以结果作为参考标准,所以马某最终的量刑现在依然无法准确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