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征收当事人,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做出的补偿决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补偿所得,其中关于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等往往也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但却经常无法达到心中预期。那么如何判断政府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就成为关键问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审查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可以概括为程序合法性和内容合法性两个方面。
首先是程序合法性。
1.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可以由相应的房屋征收部门拟定,须应报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其进行审核通过。
2.论证并公布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收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修改并公布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注: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5.备好足额补偿费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6.报告并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7.建立档案,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告。
其次是补偿内容的合法性。
1.补偿内容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2.补偿标准
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3.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最后还需要注意在关注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的同时,还要注意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因为评估报告是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因此评估报告的送达须符合法律程序。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评估报告的时点也是至关重要的,应当满足公平补偿的原则。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