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昆明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

发布者:贾昆明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4日|分类:拆迁安置 |663人看过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详细记载了拆迁安置补偿的细节,包括征收土地的面积价格、货币和房屋置换的补偿方式、补偿款的履行等。如果签订之后被拆迁人认为其中有不合适的地方,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
  根据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和诚实信用以及等价有偿等原则,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在签字后反悔的,完全是可以由双方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作出过如下规定:
  1、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方在公平、平等的前提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中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
  另外,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民法总则》对可撤销合同作了明确规定: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