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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合同的合法条件

作者:刘睿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53次举报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后,一方因种种原因想要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没有正当的法定理由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诉至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那么,哪些情形是可以请求撤销合同的法定理由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即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撤销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详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行为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为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详解: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因合同获得的收益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详解:

欺诈,是指一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使对方在被欺骗的状态下作出的决定,该决定如果是在没有欺骗行为的情况下当事人是不会作出的。

胁迫是指用暴力或非暴力手段致使对方不得不签订合同,也就是说签订该合同是因为对方当事人被逼无奈。

乘人之危一般是指在对方需要帮助的情况下,开出合同条件,致使对方不得不接受,虽然表面合法,其实是情势所迫,合同相对方不得已才做出的决定。

该种可撤销合同中主观情形较多,一般现实案例中常见的多为一方当事人虚构主体资格,欺诈对方签订合同。如公司主体资格根本不存在,却以公司法人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这就是比较常见和典型的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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