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在道路交通活动中,以及在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诉讼中,一般不会对概念之类的问题发生争议,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些道路与非道路难以区分,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认定也会存在争议,对交通事故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基本概念的认识显得必要。包括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等。
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辆是如何定义的?
答: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的要求?
答: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的要求?
答: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问:如何认定电动自行车?
答:电动自行车可以从最高时速、整车质量进行判断。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不大于20千米/小时;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千克(公斤)。
问:道路交通事故中,区分电动自行车有何意义?
答:电动自行车一般不在类似于摩托车、汽车等机动车的道路上行驶,往往和行人一起行驶。道路通行条件较好的,设有供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道路。当电动自行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的责任和电动车因不符合规范而被认定机动车标准时的责任大小相差较大,且赔偿责任也不相同。
除上述之外,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规定,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等都有明确的概念的,大多数都采用特征描述的方式进行定义,便于阅读、认识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