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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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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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解除劳动合同效力

发布者:贾琼律师|时间:2017年04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347人看过

关于以房屋修建中心名义对都洪亮作出的除名通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2003年6月24日,房屋修建中心以都洪亮长期旷工为由,发出郑建中心劳(2003)字第046号通知,将都洪亮除名,2003年6月27日又发出(2003年)05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与都洪亮解除劳动合同。郑州铁路局授权房屋修建中心与都洪亮签订劳动合同并对职工进行管理,房屋修建中心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职工进行管理,郑州铁路局后续参与诉讼表明其对房屋修建中心的行为予以认可,故房屋修建中心发出除名通知及解除合同通知主体适格。都洪亮自被调职后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服从分配到新岗位上班,构成旷工,房屋修建中心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及《<铁道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修订)》的规定,经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并提交职工代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其予以除名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再审判决确认房屋修建中心的上述行为有效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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