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文章类型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文章类型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程序

2019年11月29日 | 发布者:朱永钧 | 点击:31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鉴定的受理(一)初审----由鉴定人负责——核对委托人(代理人)身份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绍信,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附属材料归档。——审核鉴定委托书审核委托

一、鉴定的受理

(一)初审----由鉴定人负责

——核对委托人(代理人)身份

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绍信,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附属材料归档。

——审核鉴定委托书

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司法鉴定委托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归档。

——审核鉴定材料

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鉴定材

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鉴定材料】作为司法鉴定业务

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归档。

——商议委托鉴定事宜

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方式、需要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

——提出是否受理意见

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附属材料归档。

(二)审批----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鉴定人负责

——听取初审人的意见

——审查鉴定材料

——签署是否受理意见

鉴定机构负责人在《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受理,以及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人、承办人、鉴定费等事项。

(三)受理----由承办人负责

1、决定当场受理的

——收取鉴定费用鉴定机构财务人员收取委托人鉴定费后,应当出具税务凭据。【收费凭据复印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8归档。——办理受理登记手续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示范文本格式,与委托人签订一式两份《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司法鉴定协议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归档。

2、决定补充材料的

——收取鉴定委托材料经审核,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填写一式二份《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代理人),一份连同收取的其它鉴定材料由承办人保存。

【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附属材料归档。——告知补充材料内容

待鉴定材料补充齐全后,按当场受理的程序办理。

3、决定不予受理的

——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代理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二、鉴定的实施

(一)准备----由承办人负责——通知指定或者选定的鉴定人对同一鉴定事项,鉴定机构应当通知二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鉴定人进行鉴定。——移交鉴定材料向鉴定人移交鉴定材料,并履行登记手续。——明确鉴定具体事项与鉴定人商定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通知委托人(代理人)有关鉴定事项落实《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鉴定时间、地点等事项。——做好鉴定相关准备准备鉴定仪器设备、协调检验(查)工作。

(二)鉴定----由鉴定人负责

——介绍参与鉴定的鉴定人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确认是否申请回避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听取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意见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进行鉴定相关检验(查)检验(查)时,无关人员应当离场(经鉴定人同意除外)。——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鉴定检验(查)记录】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5归档。——鉴定人发表鉴定意见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意见上签名。

三、鉴定文书的签发

鉴定文书的签发程序——由承办人负责——制作鉴定文书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鉴定文书。——送鉴定人核实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文书底稿上签名。——报机构负责人签发将鉴定人核实后的鉴定文书送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鉴定文书底稿】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4归档。——送鉴定人确认签名或者盖章将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的鉴定文书正本送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加盖机构鉴定专用章

【鉴定文书正本】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3归档。

——按《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方式送达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送达委托人(代理人)后,【送达回证】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7归档——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按《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并由委托人(代理人)签收。——立卷并归档

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投诉通道】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朱永钧律师 入驻8 近期帮助过:376 积分:1031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朱永钧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朱永钧律师电话(15270494991)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270494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