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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关于劳动关系常见的三大误区

发布者:何优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054人看过

1、个体工商户不用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系合法用工主体,其聘用工作人员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亦应严格遵照法律规定。许多个体工商户主认为规模小、人员少,甚至不知晓与所聘请的人员系劳动关系,忽视劳资关系的处理,一旦员工依照上述法律索要赔偿,个体工商户主无法避免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随时解聘员工。

《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聘员工需要符合以下几种情形,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所有劳动合同试用期均约定为3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

(1)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不足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3)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违反上述规定约定试用期的,劳动者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超过法定试用期的工资差额外,还可以要求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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