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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法律常识

发布者:何优律师|时间:2017年10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627人看过

   一、离婚方式。

   离婚可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对离婚、共同财产、子女抚养达成一致的,需要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如双方协商不成,夫妻一方可以起诉离婚,并可就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等事宜依法主张权利。

二、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离婚协议书,但离婚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即该协议以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离婚协议》涉及到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没有解决,财产关系就无法解决,两者相辅相成。离婚必须具备法定的要件,即必须通过离婚登记或由法院判决、调解,而不是双方协议就能够解除婚姻。不具备上述要件,就不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那么依附于人身关系的财产关系自然就不产生法律效力。

三、离婚协议的内容。

离婚协议必备条款有:自愿离婚条款;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条款;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处理;违约责任。因离婚协议需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备案,民政部分通常会要求夫妻双方对协议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删减。为控制纠纷风险,建议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四、诉讼离婚的程序。

首先需要准备起诉状、双方身份信息、结婚证及相关证据材料。其次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诉讼一般会经历立案受理、庭前调解、开庭审判、宣判四个程序,如夫妻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则还会经历二审程序。

五、夫妻共同财产界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司法解释的归属,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六、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七、房屋分割裁判规则。

1、婚前夫妻一方购买,已支付首付款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系婚前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该房屋,但房屋存在按揭贷款的,另一方可以主张分割共同还贷部分。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房屋分割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赠与方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5、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6、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八、附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夫妻双方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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