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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发布者:何优律师|时间:2016年02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685人看过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在诉讼程序中合理运用财产保全措施,可有效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使争议财产遭受损失。
   财产保全需要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可于诉前、诉中申请。但是财产保全并非可随意提出的,因为申请人须向法院缴纳保全费,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导致损失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财产保全同时也是附条件的财产强制措施,只有符合条件的财产保全申请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财产保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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