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被告杨某与尹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杨某借款,原、被告于2014年3月31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期限1年,自2014年3月31日至2015年3月30日止;每月利息按借款总额2%即1200元支付,尹某每月30日按等额本息的方式向杨某偿还6200元,尹某未按约还款的,杨某可以解除合同,发生诉讼纠纷时可向出借人所在地法院起诉。杨某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尹某指定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全部借款,尹某偿还借款本息43586元后,未向杨某支付剩余本息,经杨某多次催收未果,特诉至法院。
【判决】被告尹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利息5814元(该利息计算截至2015年3月30日,从2015年3月31日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
【评析】
一、借款协议、借条等证据的重要性。
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借款协议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利息及还款方式,对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供了依据。特别是双方约定的利息,因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24%,且借款人同意约定利息,最终判决被告按照月利息2%的标准支付资金利息。
二、出借人须举证证明已履行出借义务。
由于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需要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才生效。作为出借人,应当先履行出借义务,借款人方才负有还款义务。因此,在诉讼中,出借人须举证证明己方已履行了支付借款金额的义务,否则法院将径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在借款给他人时,除固定借条等书面证据外,还应当保存支付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