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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淮律师
执业资质:1440120**********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股权纠纷加盟维权公司解散破产清算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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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陈淮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353人看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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