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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词赏析(故意杀人85)

发布者:孙中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720人看过

孙中伟死刑辩护词赏析(故意杀人85)

第五部分 关于本案的量刑:张**只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

在无期徒刑以下量刑,排除死刑(包括死缓)对张**的适用。

一、在本案只有一名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处二名死刑属于死刑的滥用和错误适用,与最高法院及中央的政策与精神相违背,应予纠正。

二、在法院认定张**具有立功这一法定从轻情节的情况下而却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在量刑时没有区别和体现,违背了我国的立功制度,将会导致没有人再愿意去立功,司法导向和社会效果不好,应予纠正。

三、朱**提起近200万元的巨额恶意诉讼引发本案,导致了张**实际损失的发生,构成刑法上的过错,应予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如果法院对此问题把握不准可以向最高法院请示。

一审法院认为恶意诉讼没有导致张**的实际损失,从而认为被害人没有过错错误。朱**提起恶意诉讼之后。张**为了应诉,聘请律师花费了律师费,并从国外回来花费大量差旅费,为收集证据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实际损失已经发生。不能因为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被害人的诉讼请求就认为没有造成损失。

相反,正因为法院最后驳回了朱**的诉讼请求反而证明了朱**存在过错,提起的是恶意诉讼,如果法院支持了朱**的诉讼请求反而他没有过错了。

恶意诉讼浪费了国家稀有的司法资源,是道德所谴责的、法律也不鼓励的,法律应对其作出否定评价,认定其有过错,对被害人从轻处罚。

四、张**长期居住于奥地利,张**的妻子、孩子都获得了奥地利国籍,长期多年在奥地利工作、生活或学习,奥地利是没有死刑、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考虑本案的涉外因素、外事因素,不应对对其适用死刑;张**作为来华投资的外商,应当给予特别保护。

五、本案是由中外合资的股东之间经济矛盾所引发的犯罪,与发生在社会上不特定人之间的危险性不同,依照最高法院的精神,对这类犯罪不应适用死刑。

六、张**家属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虽然尚未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但是其积极赔偿的态度应当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而不予判处死刑。

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是最高法院近年来在积极倡导和鼓励的,不能仅因为被害方没有谅解就一律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的积极赔偿态度本身就可以独立成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条件。

最后,请省高级法院慎用手中的裁判权及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权,纠正本起死刑错案,将本案发回重审或直接予以改判,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

孙中伟 律师

二O一三年三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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