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发回重审后是否必须要重新组成合议庭
【法律规定】
第三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律师提示与操作指引】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则上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不能再由原来的合议庭成员继续审理。但有二种情况作为例外,即如果是因为 “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可以由原合议继续重审,除这二种特殊情况之外,其他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