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伟:报请死刑复核“一案一报”的含义
摘自孙中伟著《死刑辩护操作指引》之“新刑诉法下的死刑复核”
【法律规定】
第三百四十六条 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
【孙中伟律师提示与操作指引】
对其中的“一案一报”,只应理解为每一起死刑案件独立制作报请复核的报告以及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等;而不应当理解为高级人民法院就每起死刑复核案件要单独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些高级人民级常常是要等凑够了一批死刑案件后才一起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强制性要求高级人民法院就每一起死刑案件单独上报,并不经济、不现实,也没有必要,死刑辩护律师没有必要就此问题和高级人民法院计较和纠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