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限制对独生子女死刑的适用
(摘自孙中伟律师著法律出版社《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
独生子女,是我国面对严峻的人口国情而不得不实现计划生育政策而在特殊历史时期的特殊产物。如果单纯从对孩子的成长以及父母来说,独生子并非是最佳选择。近年来,独生子女的犯罪人员逐渐增多引起了我对这一群体死刑法律适用的思考。特别是在死刑案件的辩护过程中,我所接触的当事人中越来越多的独生子的出现让我更关注这个特殊群体。
文建峰是出生于1977年的独生子,文建峰的父母曾是在军队服役多年后转业安置到地方的,按照当年的政策,文建峰的父母完成可以选择再生一个孩子,但他们是为了支持国家刚开始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主动放弃了再生一胎的机会,属于主动选择成为独生子女家庭的一代。当年主动选择成为独生子女户是很光荣的,他们受到了单位和居委会的奖励!
文建峰案发被捕时,文建峰的父母已经退休在家,在办理文建峰案前前后后近一年的时间里,我是确实看到文建峰的父亲的头发逐渐变白、身体逐渐变瘦的。我很理解文建峰的父亲为了孩子的那一片良苦用心,我也多次感觉到他后悔当年放弃再生一胎、后悔当年对主动成为独生子女户的选择。如果再给他一次机会,我相信他一定不会再自愿选择成为独生子女户的。
整个辩护过程中促使我不断思考的是:应当限制对独生子女的死刑适用,独生子女可以作为死刑适用过程中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独生子女限制死刑适用合理、合理、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也符合法的精神:
首先,鼓励独生子女,对独生子女家庭实施特别的奖励和照顾是党和政府的基本政策。从30多年前我国开始实施计划生育之时起,我国就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各种形式的特别的照顾和鼓励,在城市中独生子女家庭每个月可以领到一笔独生子女奖励费。在农村,独生子女在上学时学费可以减免。在升学、入伍、招工等方面国家都对独生子女给予特别的关照。因此,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对独生子女给予酌情从轻处罚符合党和国家政策的基本精神。
其次,传宗接代的思想传统决定了应限制对独生子女死刑的适用。在我国的广大农村以及大部分城市,人们对传宗接代的思想与传统依然严重。就像本案中的文建峰,其被判处死刑时还并未生孩子,还没有实现传宗接代的目的。如果对其执行了死刑给其父母及整个家族带来的痛苦是无法想象的,为建立和谐社会,应当尽可能地避免死刑对独生子女的适用。
再次,从刑罚的目的和功能方面来看,也应当严格控制死刑对独生子女的适用。从刑罚的报复惩罚功能来看,对一位独生子女执行死刑后给其家人所带来的痛苦要远远大于对有多位兄弟姐妹的被告人执行死刑后所带来的痛苦。对独生子女适用比死刑相对较轻的刑罚完成可以达到对有多位兄弟姐妹执行死刑给家人所带来的痛苦。 从刑罚的预防犯罪的目的和功能上来看,一旦独生子女被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后,其父母一定会对其严加管教以防止其再犯罪。独生子女的父母从概率上来看完全会比其它的父母用更多时间和精力来管教其独生子女。
最后,从对独生子女执行死刑后所带来的社会效果,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来看,不宜对独生子女随意适用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死刑政策,对独生子女执行死刑,特别是对尚未结婚生子的独生子女执行死刑后,给其父母所带来的伤害是巨大的,是毁灭性的,是摧残性的,远远大于执行其他非独生子女,其社会效果不好,弊大于利,应当尽量限制死刑对独生子女的死刑适用。
也许有人会认为对独生子女限制死刑的适用没有法律依据。但是,独生子女的死刑适用问题是我国独有的,也是近年来才逐渐出现的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法官在裁断案件时应当遵循法的精神,将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慎重考虑、限制死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