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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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嫌疑人单xx在贵地不涉嫌犯罪的法律意见

发布者:张皓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960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武陟县公安局:

贵局协助山东省鱼台县公安局抓获的网上通缉犯罪嫌疑人单xx与贵地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无合同关系,单xx在贵地不涉嫌犯罪行为,提交证明材料如下。

一、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与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

2013年 5月8日,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与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无碳复写纸销售合同》一份,两公司之间发生了业务关系,2013年9月5日,焦作市 xx纸业有限公司委托河南xx律师事务所向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传真一份《催收货款通知函》,载明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提供了2013年4月8日发货款为225290元,2013年5月4日发货款285415元,2013年6月8日发货款320530元,共计货款831235元,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分别支付货款124100元、138500元、80000元、4000元,共计付款346600元,仍欠货款484635元。在两日后的9月7日,两公司就还款事宜达成还款协议,由欠款单位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加盖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刘xx签字确认,协议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欠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货款金额484635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和纠纷解决方式。担保人王xx也在协议上签字按印。

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出,单xx与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无合同关系,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与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二、单xx的亲戚向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x付款10000元,不能因此改变原合同关系

2013年 11月5日,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x曾在深圳市公安局汕松派出所进行报案,该派出所为其出具了11050037号报警回执,郭xx此后到单xx的老家山东省泗水县找到单xx的父亲要账时,将报警回执留在了单xx父亲的家里。在单xx被非法拘禁期间,单xx的舅舅张x按照非法拘禁人的要求,于2013年12月3日16:33和16:35,向焦作市荣华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x农行账户6228462370007997918户上付款 9700元和300元,合计10000元。

不能因为在单xx被非法拘禁期间,单xx的舅舅存在迫于解救人质的想法,向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x付款10000元,并不能就错误认定单 xx与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进而错误认定单xx是涉嫌对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进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违法讨账事实清楚。

三、请公安机关勿插手经济纠纷为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追款讨债

单xx与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无合同关系,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与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的欠款行为应当由公司承担还款义务,该欠款与单xx个人无关,单xx没有涉嫌对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的诈骗行为。

对于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为一方当事人追款讨债的行为,公安部曾经发出《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加以规范,恳请贵局依法办事,尽快将单xx移送至早已对其进行涉嫌刑事犯罪立案受理的山东省鱼台县公安局为盼,勿插手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与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该纠纷与单xx个人无关 !

后附: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各一页、焦作市xx纸业无碳复写纸销售合同复印件一页、催收货款通知函复印件一份、还款协议复印件一页、报警回执复印件一页、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页,共计七页。

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张 皓

2013年12月23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武陟县公安局:

贵局协助山东省鱼台县公安局抓获的网上通缉犯罪嫌疑人单xx与贵地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无合同关系,单xx在贵地不涉嫌犯罪行为,提交证明材料如下。

一、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与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

2013年 5月8日,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与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无碳复写纸销售合同》一份,两公司之间发生了业务关系,2013年9月5日,焦作市 xx纸业有限公司委托河南xx律师事务所向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传真一份《催收货款通知函》,载明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提供了2013年4月8日发货款为225290元,2013年5月4日发货款285415元,2013年6月8日发货款320530元,共计货款831235元,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分别支付货款124100元、138500元、80000元、4000元,共计付款346600元,仍欠货款484635元。在两日后的9月7日,两公司就还款事宜达成还款协议,由欠款单位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加盖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刘xx签字确认,协议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欠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货款金额484635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和纠纷解决方式。担保人王xx也在协议上签字按印。

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出,单xx与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无合同关系,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与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二、单xx的亲戚向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x付款10000元,不能因此改变原合同关系

2013年 11月5日,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x曾在深圳市公安局汕松派出所进行报案,该派出所为其出具了11050037号报警回执,郭xx此后到单xx的老家山东省泗水县找到单xx的父亲要账时,将报警回执留在了单xx父亲的家里。在单xx被非法拘禁期间,单xx的舅舅张x按照非法拘禁人的要求,于2013年12月3日16:33和16:35,向焦作市荣华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x农行账户6228462370007997918户上付款 9700元和300元,合计10000元。

不能因为在单xx被非法拘禁期间,单xx的舅舅存在迫于解救人质的想法,向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x付款10000元,并不能就错误认定单 xx与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进而错误认定单xx是涉嫌对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进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违法讨账事实清楚。

三、请公安机关勿插手经济纠纷为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追款讨债

单xx与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无合同关系,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与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的欠款行为应当由公司承担还款义务,该欠款与单xx个人无关,单xx没有涉嫌对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的诈骗行为。

对于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为一方当事人追款讨债的行为,公安部曾经发出《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加以规范,恳请贵局依法办事,尽快将单xx移送至早已对其进行涉嫌刑事犯罪立案受理的山东省鱼台县公安局为盼,勿插手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与焦作市xx纸业有限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该纠纷与单xx个人无关 !

后附: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各一页、焦作市xx纸业无碳复写纸销售合同复印件一页、催收货款通知函复印件一份、还款协议复印件一页、报警回执复印件一页、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页,共计七页。

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张 皓

2013年12月23日

张皓律师,自1999年以来一直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拥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和律师资格证书,累计处理企业和社会民商事及刑事诉讼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