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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退休返聘人员要支付补偿金吗

发布者:高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062人看过

【案情简介】

46岁的吴大姐下岗后一个人带着女儿艰难生活,2012年12月8日经人介绍到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招商引资及接待工作,2013年4月7日该公司通知她移交工作。

【法律问题】

解雇退休返聘人员要支付补偿金吗?

【律师说法】

解雇退休返聘人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而《劳动法》第 28条则是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与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经济补偿金的设置,其本意是对适龄劳动者失业时寻找再就业期间的生活提供保障,退休人员已享有退休金或养老保险待遇,无须依赖经济补偿金维持生活或寻找就业机会,故该经济补偿金对于再就业的退休人员不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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